2014年12月30日,本報報道了太原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 (以下簡稱 “四公司”)1998年修筑108國道霍侯一級公路時,拖欠洪洞農民高根賒材料、運費及人工費,年年討要,次次推諉,直到高根賒病逝都難了結的事情。隨后,高根賒的家人再次找到太原路橋四公司,卻又無果。
今年1月6日到1月14日,高根賒家人3次從老家洪洞縣來到太原市,但又上了四公司的推磨盤。早在2014年7月,四公司會計科答應付款,要求高的家人提供身份証明、親屬關系証明。高家人趕緊把資料准備齊送達四公司,而后便沒有下文。
2015年1月的3次往返討債中,四公司領導又要求高家人公証與高根賒的親屬關系,提出所欠款項要扣除稅費,並且要高家人准備一個公司賬戶以便打款。高家人雖然滿腹怨氣,但不敢當面表達,隻好唯唯諾諾照著領導的意思去做。
從太原返回洪洞后,高家人到公証處進行了公証。“公司賬戶實在難找,我們打了好多電話,四公司的領導最后才說不用找公司賬戶了,個人卡號也行。”2月8日,高家人在電話裡說,“卡號也早就給他們了,但至今沒有收到四公司應付的欠款。”
一筆數目不大的修路款,竟然被太原路橋四公司拖欠了16年,不知道一個失信了16年的公司修出來的路,能讓人心裡踏實嗎?
王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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