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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部分餐飲企業仍我行我素

時間: 2014年10月24日01:11  來源:山西新聞網--三晉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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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費限制遇“尷尬”
    “酒店、餐廳設定包間最低消費”,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霸王條款”長期以來在餐飲業盛行。10月8日,國家發改委聯合商務部發布《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規定從11月1日起,餐飲行業設“最低消費”最高可罰款3萬元。《辦法》的出台贏得一片叫好聲。大限將至,省城餐飲企業的情況如何?10月21日、22日,記者走訪部分酒店發現,多數餐館已經取消最低消費的限制,但仍有個別餐飲企業很難與“最低消費”割舍。
餐飲業難割舍最低消費
    省城市民王女士表示,21日,她在親賢北街第二客廳就餐時就遇到“最低消費”。當天中午,王女士與友人一起到該餐廳吃飯,進入包間時,被服務員告知“此包間最低消費180元”,隨后點完餐結算為170元。服務員表示,消費不夠也按最低消費180元結賬。
    22日,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致電該店,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如果在包間就餐,小包最低消費180元,大包最低消費288元,消費者自帶酒水需另付杯子使用費,每人10元。當記者詢問工作人員是否知道《辦法》中明確規定禁止餐飲行業設置最低消費時,該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並稱“餐廳一直以來都是這樣”。
    隨后,記者來到同一條街上的一間時尚川菜館順風123。“我們這裡沒最低消費。”記者詢問最低消費或者包間費時,餐館客服人員明確表示。但服務人員提醒記者可以選擇團購468元的套餐或者選擇單點,單點加收10%的服務費。“這不就是設置‘最低消費’嗎?”面對記者的疑問,工作人員只是一再強調沒有明確規定“最低消費”。
    相比一些時尚餐廳,星級酒店雖然取消了最低消費限制,卻是“換湯不換藥”。22日,記者在解放路的太原花園國際大酒店了解到,該五星級酒店在今年年初已取消最低消費限制,但消費者在就餐后需付15%的服務費。以消費2000元計算,一頓飯下來需多付300元。工作人員解釋稱,“這裡每個包間有20—30平方米,可以供20人同時用餐,我們收取服務費隻不過是為了保証包間的利用率。”
    “包間設置‘最低消費’是出於成本考慮。”一位從事多年餐飲行業的馮先生告訴記者。酒店實行最低消費限制已經好多年了,包間費、酒水開瓶費、服務費等都算變相的“最低消費”。如果消費者的消費沒有達到一定金額,在沒有降低服務質量的情況下,酒店的經營很難持續。“該《辦法》實施后,高檔酒店利潤或進一步縮水。”馮先生說,如果這項規定真正實施后,餐飲企業不排除採取其他措施挽回損失,如提高菜品菜價、減少菜品分量等。
細則未出台恐遇執行難
    據了解,《辦法》中,相關部門不僅明確禁止設置最低消費,還規定對違法商家處以最高3萬元的處罰。第12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第21條規定“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實,今年2月,就有關於“禁止設置最低消費限制”的法律條文出現。3月15日實施的新《消法》也明確禁止商家的“霸王條款”,但類似的情形仍屢見不鮮。太原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表示,“此前,關於最低消費糾紛的投訴很多,《辦法》的實施將對這類投訴有據可依,但需要商家有一個認可的過程。”同時,該工作人員提醒到,消費者與商家發生“最低消費”糾紛時要做好証據收集,例如保留好餐飲小票,拍下要求最低消費的店堂告示等,以便進行投訴舉報。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王吉利律師則表示,“最低消費”違反了消費合同的公平性,限制了消費者的消費自由。從法律角度來看,該《辦法》的實施對經營者來說是一種約束,但能夠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過,實施細則未出台,因此法律效力不是很大,對餐飲業及消費者的影響還要看下一步相關配套細則出台的情況。


本報記者魏勇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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