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由當年的太原市公私合營新星食品釀造廠發出,如今是否還能兌換股息?如果可以,究竟能兌換多少錢?記者就此進行採訪
說起股票,大多數人都不陌生,但你見過1956年的股票嗎?
10月13日,家住北京的張女士給本報熱線打來電話說,1956年的時候,她母親買過太原市公私合營新星食品釀造廠的股票,當時投資1530元。“這在當年也算是一大筆錢了,是父母當時全部的積蓄。之后由於全家搬到北京,一直沒有領過任何股息。”張女士覺得,雖然時間已經過去半個多世紀,但母親當年的投資還是應該得到相應回報。
這張已經“58歲”的股票是否還能兌換股息?股金是否能退回?如果有股息,按什麼標准給呢?14日、15日,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調查。
無意中翻出1956年買的股票
張女士家在北京,外祖父是太原人,經營生意。“1956年,我母親曹秀貞隨著姥爺在太原做生意,父親在北京讀書。當時有熟人介紹說,太原市新星食品釀造廠是新建的,如果有多余的錢可以投資進去。”張女士說,家裡的事情多是母親做主,母親年輕,覺得熟人說的事兒應該錯不了,就把家裡的積蓄都投了進去。
記者看到張女士發來的股票照片,是一張長方形的紙張,長約20厘米,寬約10厘米。紙張中間是粉紅底色,印著“股票”兩個白色大字,外圍框著一圈藍色花邊。股票內容是黑色印字,從右向左豎行寫著:股票,股東曹秀貞住,投資金額人民幣壹仟伍佰三拾元正,公元一九五六年十月填發。右下角用小字寫著:字第253號。股票蓋著紅章“山西省太原市公私合營新星食品釀造廠”。股票背面寫著說明:一、本股票定為年息五厘。二、本股票以1956年×(字跡模糊)月起息每季發息一次。三、本股票如有遺失,得於登報聲明后,向原發証企業申請補領。
但是,股票拿到手后,曹秀貞卻沒有用過。“沒多久,母親跟著姥爺到了北京,就把這事兒放下了。”張女士說,母親今年已經90歲了,前幾年整理東西時無意中翻出股票,才想起舊事,“我們現在自己也炒股,當年一千多元不是小數目,投資出去怎麼也應該有所回報。”
張女士和家人都覺得曾經的投資和現在股票是一樣的,如果當年廠子還在,是否應該補償這些年的股息?“我們在北京這邊的公証處公証了股票,是真的。我們還去檔案館查過,山西省太原市公私合營新星食品釀造廠 (以下簡稱“新星食品釀造廠”)是太原寧化府益源慶醋業有限公司的前身。”
從2011年1月起,張女士和母親、姐姐就多次來到太原,試圖解決股票的問題,“我們去過太原寧化府益源慶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說承認股票,但不知道怎麼處理,后來我們還找了太原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方也只是說把問題向上反映,之后就沒什麼答復了。”
發出股票的公司是益源慶前身?
14日上午,記者來到太原寧化府益源慶醋業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張麗霞拿出公司發展的一些資料,其中還有曹秀貞的股票復印件。“這張股票應該是真的,但和我們公司沒有什麼關系。”張麗霞指著股票復印件說,“當時益源慶只是新星食品釀造廠的一個車間,曹女士的股票是新星食品釀造廠發的,並非定向支持我們益源慶醋廠車間,股票上也沒有任何和益源慶有關的內容,否則曹女士當年也是為醋廠做了貢獻的,我們一定不會虧待。”張麗霞還說,在1997年以后,益源慶醋廠改制,已經不是國有企業,“當時的股票也不應該是現在的益源慶負責。”
益源慶和新星食品釀造廠究竟是什麼關系?記者看到,在益源慶的介紹上寫著“益源慶”是山西有名的制醋作坊,新中國成立后為私營企業,1952年到1954年,“益源慶”根據政府要求,實行了加工訂貨、由太原市果品公司包銷一半,原股東實行領取股息的方法經營。1956年3月實行公私合營,股東主動放棄領取股息,“益源慶”收歸到“新星食品釀造廠”,成為該廠專門制醋的一個車間。1963年,太原市恢復名產,“益源慶”於當年5月1日移交給商業系統的柳巷副食食品公司,1966年又移交給太原市糖業煙酒公司橋頭亍,稱“橋頭二部”。1984年11月,“橋頭二部”更名為“太原市益源慶醋廠”。1997年,“益源慶”再次成為股份制企業,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
張麗霞認為,股票是新星食品釀造廠發的,應該查它的資料,看看現在的發展情況,張女士可以到那裡提出要求。
兌換股票究竟該找哪家公司?
新星食品釀造廠還存在嗎,之后如何變革了?由於歷史久遠,記者上網查資料隻了解到新星食品釀造廠1956年成立,是公私合營。1958年,改名為食品釀造廠。之后的發展情況暫時查不到。
隨后,記者聯系了原食品釀造廠書記魏平。“我知道曹秀貞當年投資股票的事,也很感謝她為廠子作的貢獻。但是食品釀造廠已經倒閉了,現在連人都沒有,就是想對股票負責也沒有辦法呀。”魏平告訴記者,新星食品釀造廠成立時有百余個車間,其中不乏當時太原的一些食品作坊。隨著食品釀造廠發展,車間漸漸都分離了出去,比如味精廠、食品一廠、食品二廠,最后的釀造廠也是分離出來的。不過,后來分出的不少廠子經營不景氣,有的就倒閉了。“益源慶當時也是從食品釀造廠分出去的,也帶走不少資源,算是食品釀造廠的延續。”
那這股票到底該誰負責呢?記者又咨詢了太原市商務局和太原市國資委,對方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隨后,記者又聯系了曾接待過曹秀貞老人和張女士的太原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處劉處長。“他們的問題其實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在公私合營時期,有不少人買過這類股票,但由於時間久遠,當時見証的人多數不在了,資料也不齊全,很多情況就很難說清。另外,當年那些廠子多經歷變更、改制,很多已經破產或不復存在,當年的股票現在該由誰負責就很不好說。”劉處長說。
最多能拿到10年股息750元?
如果能找到負責的單位或公司,是否就能拿到股金和股息?記者查詢資料了解,1956年初,全國范圍內出現社會主義改造高潮,資本主義工商業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原工商業者中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在公私合營時期,把自己的公司、商店或者積蓄,以入股形式實行公私合營,得到一些“定息股票”。
1971年1月,中央出台《黨對民族資產階級政策問題》規定:“公司合營時股票股息發放到1966年9月結束,現有資產階級工商業者要求領取在此前應領未領股息是可以的。”財政部又在當年下發文件,確定不再清退私股股金。1983年2月,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和商業部聯合發文規定:“國家已按年息五厘發給定息,發至1966年第三季度,公私合營資產(包括核定投資房屋)已屬國家所有,不應退還本人。”
山西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教授董玉明告訴記者,曹秀貞的股票是真的就應該有效,但是根據《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起訴時效期間。”董教授說,像曹秀貞女士的這張股票就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是否能夠維護權益得靠“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在私法領域,人們得以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事務以及確定彼此之間的關系。“所以,股票這件事的解決方法最好是協商。”
那麼,張女士可否走法律途徑解決?山西華聞律師事務所的曹律師說,《民法通則》1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法通則》是1987年1月實施,因此對曹秀貞股票權益的保護到2007年止,雖然可以起訴,但是已經喪失了勝訴權。”曹律師說,另外,根據國家之前頒發的文件,曹女士也隻能追回1956年到1966年的股息,之后的國家已經不再發給,而股金已屬於國家資產。“當時股票是新星食品釀造廠發的,受益者可能是廠內任何車間,所以新星食品釀造廠之后分離成很多企業,但隻要還存在,曹女士都可以向分離出的企業追要股息,除非該企業能証明沒有受到曹女士投資的利益。”
如果能夠補償股息,那麼能拿到多少錢?記者咨詢了海通証券的証券分析師邱延懷。“按股票上寫的每年五厘來算,曹女士1530元本金,每年能得75元股息,10年也就750元。”邱延懷說,雖然當年的750元比現在的值錢很多,但這也沒法換算,所以具體現在值多少錢也很難說。
○延伸採訪
1956年的時候1530元是啥概念?
在1956年,1530元應該算得上是“巨款”了。
當時工資怎麼算呢?記者在網上查到的資料顯示,1956年,國務院勞動部召開全國工資會議,進行工資改革。當時工資是按行政級定:大學畢業生臨時工資月薪57.5元,轉正后定行政級21級,62元﹔高中3年畢業生臨時工資月薪36元,轉正后定行政級24級,46元。在國務院1956年頒發的工資表上,國家級有三級,最高月工資594元。最低的排級從21級到24級,最低月工資45元。一般工人工資30多元。直到1985年6月才再次進行工資改革。
“那會兒工資很低,1956年工資改革后,好多年都沒有變過,到上世紀70年代,和1956年也差不多。”太原市民劉女士62歲,小時候住在清徐縣,她記得日常東西都很便宜,饅頭4分一個,一斤大白菜隻要5厘到1分錢,郵票是8分錢,豬肉隻要7角錢一斤,冬天燒煤,兩元多錢能買一百斤。“上學也不用交學費,一個學期就幾塊錢的書費,一個月飯費也就六塊多。”
50歲的楊女士告訴記者,小時候大人很少給零花錢,一般零花錢都是自己努力“攢”下的。“就是大人讓出去買點東西,找的零錢有個一分兩分悄悄留下,不上交家裡。積少成多,夏天可以買點冰棍,有時候還能買糖吃,一分錢能買8塊糖。”
那麼,1530元在那個年代能買些什麼呢?“哇,那絕對是巨款呀,根本想象不到!”58歲的徐先生說,當時生活用品都很便宜,就電器貴,但很稀缺。“我記得家裡的縫紉機200多元,自行車100多元,錄音機400多元。”
那個年代的股票和現在有何不同?
海通証券的証券分析師邱延懷說,曹女士所持的股票與現在的股票不同,比較像現在股票中的一種“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持有者(優先股的股東)並不具有該企業或公司的決策權,不參與經營,也不能在市場上流通。形式是舉債集資,與現在的債券相似,相當於是該公司(企業)所發放的一種無限期持有的公司債券。
邱延懷說,曹女士的股票票面上注明了持有人和投資總金額,還有可獲得的股息和發放股息的時間,未注明持股期限。而現在的股票主要是按照份額入股的,也沒有注明和規定股息和具體發放時間。
本報記者 馮戎 實習生 蘭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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