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否應該給員工漲工資?加班費、病事假工資等待遇如何落實?這些事關企業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今后將不再隻由老板說了算。7月22日,《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條例明確規定了工資集體協商內容、方式等,這些內容或將使企業職工有法律“撐腰”,能夠理直氣壯和老板“討價還價”。
現狀
勞動者“不敢談”工資待遇
“勞動供給應該在怎樣的范圍,獲得多少工資為合理?這一矛盾和問題無法通過勞動者個人的力量得以有效解決。”省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郭忠烈介紹,勞動者個人勢單力薄,處於弱勢,無法有效地限制勞動供給、提升工資,因此需要發揮集體的力量,通過集體談判、集體協商來發揮作用。
截至2013年年底,我省組建基層工會59145家,覆蓋企業100049家。已組建工會的企業中,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有93545家,覆蓋率達93%,涉及職工超過474萬人。所有公有制企業均已建立工會,並以各種形式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但目前仍存在認識不夠統一、協商不夠規范等問題:部分企業經營者“不願談”,推行工資集體協商還有一定阻力﹔部分企業職工和工會干部“不敢談”,需要法律法規的有力支撐﹔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不會談”,協商內容不具體、程序不規范、協商代表素質和能力有待提高。
《條例(草案)》亮點
●津貼補貼可協商
《條例(草案)》明確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兼顧協商雙方利益的原則。同時,《條例(草案)》規定了協商雙方確定工資等事項應統籌考慮的因素,包括人工成本水平、職工工資水平、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和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等。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協商:工資分配制度,包括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的勞動定額、計件單價等﹔本企業、本區域、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准﹔病、事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獎勵性工資、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拖欠工資的清償辦法﹔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離崗職工的生活費﹔變更、解除、終止工資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等。
●協商代表每方至少3人
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為推動企業落實工資集體協商合同,《條例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企業簽訂、履行工資集體合同情況列入企業“社會信用體系”“企業勞動保險守法誠信檔案”。為保証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增加了咨詢評估程序。《條例(草案)》規定,各級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及成員單位可接受協商雙方的委托,在工資集體合同提交職代會討論前,對合同內容進行咨詢評估。
●工資低於集體合同約定企業最高罰兩萬
《條例(草案)》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情形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職工方提出協商要約,企業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或逾期不答復的﹔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資料的﹔拒絕為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不當變更或解除職工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准低於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企業規章制度與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相抵觸的﹔阻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不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的。
本報記者 李飛飛
本網攝影師重走汶川救災路 十年前隨部隊入川救援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三晉都市報、良友周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百姓生活資訊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