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媒體 山西門戶

執行過程一波三折兩份裁定難圓其說

時間: 2014年07月22日04:30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山西新聞網>>新聞頻道>>輿論關注
分享到: 評論:

    

    因借款不還,2013年9月20日,任某將李文孝告上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其歸還借款128萬元。兩天后,該院作出了(2013)城民立初字第71號民事調解書,約定了還款日期和方式,其中還有“雙方確認借款總額為130萬元 (含違約金2萬元)”“原告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
    然而,調解協議卻一直未履行。在進入執行程序的2013年10月16日,城區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第805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中描述:在執行過程中查明申請執行人任某與被執行人李文孝於2013年1月4日已達成賣房合同協議,被執行人李文孝將位於長治市府后街明天廣場2號樓1單元2902房間、長治縣迎賓家園3單元3樓東戶房屋折抵申請執行人任某債務。奇怪的是,該裁定書同時載明:“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立初字第71號民事調解書,於2013年10月16日向被執行人李文孝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歸還申請執行人任某借款等,但被執行人李文孝至今未能履行。”也就是說,該院在2013年10月16日的同一天內,前腳送達執行通知書,后腳就裁定將上述房屋折抵申請執行人債務?更令人感到蹊蹺的是,兩個多月后的2013年12月2日,該院再次作出第805-2號民事裁定書,“執行過程中查明:任某與李文孝於2013年11月4日達成和解,李文孝自願將位於長治縣迎賓家園3單元3樓東戶房屋折抵申請執行人任某債務50萬元。”同一房屋卻被法院做了兩次裁定。
    到了2014年1月6日,該院再次下發第805-4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又稱:“本院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中出現文字上的錯誤,應予補正。將賣房合同協議由2013年1月4日改為2013年10月4日。”而巧合的是,在記者看到來源於長治縣公安局的証據中,確有1月4日的一份同房屋買賣合同。而執行局局長楊偉明卻說他並未見到2013年1月4日的那份合同証據。

本報記者 李為民

(責編:管理員)

相關鏈接

推薦閱讀

專題
視覺志 / 微信公眾號:Asxsjz

本網攝影師重走汶川救災路 十年前隨部隊入川救援本網攝影師重走汶川救災路 十年前隨部隊入川救援

視頻 / 微信公眾號:shitingbu
微解讀

網站聲明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三晉都市報、良友周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百姓生活資訊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