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問責力度的加大,“引咎辭職”越來越成為常態。所以,有必要對何種情況下、哪一級別官員須“引咎辭職”作出明確的規定。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回應。
在這份草案中,不僅細化並加重對失職者的處分,而且增設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這顯然是必要的,也是一種進步,但依筆者見,“引咎辭職”還應有“硬杠杠”。因為“引咎辭職”非同小可,必須一是一,二是二。隻有從數據上規定“硬杠杠”,才能“對號入座”,“杠”上了誰,對不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引咎辭職”還是有“硬杠杠”好。如“急性食物中毒”,一次性的,有多少人中毒入院治療,有多少人因此而死亡,或一定期限內,累計有多少人中毒入院治療而不治身亡,“法律解釋”裡應有這樣的“數據指標”。再如蘇丹紅、瘦肉精、地溝油等慢性食材中毒,諸如一定期限內、一定區域內,也應明確銷售數量等數據指標。凡此種種,都應在“硬杠杠”之列。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固然需要從業人員的自愛自律和執法人員的盡職盡責,但查處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還是要嚴懲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不能手拉鬆緊帶,而應一把尺子量到底,這才有威懾力,才會倒逼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監管系統,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層層負責,齊抓共管。 (張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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