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中午,東莞萬江某五星級酒店廚房雜物著火,在餐廳裡喝茶、就餐的四百多人驚慌出逃,導致多達五十多桌餐飲的客人無一人買單。經過該酒店管理人員初步清點,估計損失了兩萬多元餐費。為此,該酒店在微信上呼吁,請顧客們本著誠信為上的原則,及時返回買單付賬。(6月23日《廣州日報》)
據在場人士稱,實際上,當時廚房裡面並沒有發生大火,冒出一股煙霧之后,很快就被員工扑滅了。只是當場有人喊道“著火啦!煤氣罐要爆炸啊!”,導致所有食客驚慌出逃,並最終無人買單。
因為一場事后被証明不足以導致火災的“小火”,“燒掉了”兩萬多元餐費,酒店方確實看似冤枉。然而,對此追究后賬,要求顧客買單,對顧客又公平嗎?來到餐館,恐怕誰也不希望也難以料到意外的發生,所有顧客本是本著安全、踏實用餐的善意初衷。又有誰願意被“火災”虛驚一場,在沒有吃完飯的情況下,就倉皇狼狽而逃呢?
顧客來到餐廳喝茶、就餐就和酒店訂了一份合同。酒店不僅有提供安全食品的義務,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所有來到酒店的人,實際上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酒店並沒有履行好這份安全責任,發生了火情,造成顧客陷入恐慌狀態。即使有人喊道“煤氣罐要爆炸啊”,在客觀上擴大了這種恐慌。可是,我們也須考慮到,廚房發生火災,本就存在煤氣罐被引爆的可能。我們不能苛求顧客在當時做出最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斷。因為這很可能需要以其自身生命作為代價。
趨利避害、遠離危險本是人類的本能。因此,顧客“逃走”並無偏頗,在某種意義上,還是在降低酒店所可能需承擔損失,因為如果火災真的發生了,根據侵權責任法,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如果相關糾紛進入到訴訟程序,要細化其中法律責任,還須綜合當時現場情況以及各方舉証狀況全面考量,但是從目前報道情況看來,可以明確的是,酒店至少也須為相關損失承擔最為主要的責任。
可見,酒店讓顧客自覺買單並無口厚非,但還聲稱要按照監控器錄像逐一核實客人追繳餐費,卻並不妥當。因為僅通過錄像自然難以核實客人的具體身份,甚至可能對客人的肖像權等人格權造成侵犯,反而違反法律並遭來所有客人的反感,得不償失。即使最終找出客人並訴之法院,訴訟預期也較為渺茫,更讓雙方陷入訴累,本無必要,倒不如反求諸己,從自己身上多找原因,慷慨免單,贏得商譽,贏取客人們的信任。
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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