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霆將自己的微博名字改成了“@許霆在申訴”,申訴之路,他已經走了整整一年。去年5月中旬,許霆向廣東省高院遞交了申請再審的材料。5月16日,他終於在一年后接到了編號為“(2014)粵高法刑審字第118號”的“受理通知書”,廣東省高院經過審查,決定受理許霆的申請,並對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這距離2006年許霆那次沸沸揚揚的取款事件已經過去了整整8年。
8年來,“許霆”已變成一個事件的代名詞,之后類似的事件被冠以“深圳許霆”“江蘇許霆”“湖南許霆”“雲南許霆”等等。在許霆心中,有一個謎團始終沒有解開,並隨著時間的推移,成為他的心結——當時那張銀行賬單究竟是怎麼記錄的?
A 8年難覓的賬單
許霆比出獄時又胖了許多,目光中少了些猶豫。刑滿后的這3年裡,他經歷了打工、創業、結婚、生子,當年之事已煙消雲散,偶爾朋友相聚談起當時法庭內外的故事時,他也急忙攔住,不願多提。
談起自己在8年后還對那張賬單念念不忘,許霆說,“那張賬單是一個謎。”當年的判決書中,關於許霆的盜竊是這樣認定的:“許霆第一次取款時系無意中誤輸入1000元的取款金額而導致多佔有銀行999元。”法庭的依據是銀行提供的証據——流水清單,“自動櫃員機出鈔1000元,但持卡人賬戶實際扣款1元。”
許霆認為,當時自己卡裡有170多元,存款金額減去取款金額才是多取的金額。由此,他想找到當年的這張賬單,看看當時究竟是怎麼記錄自己的取款的。2013年7月,許霆趕到事發銀行,提出申請核對賬單,銀行未予受理。
許霆出獄后,曾多次對外聲稱要給銀行還款。許霆自稱這是“自己對所犯錯誤的認識”,也是“判決書”上明文標注的一項,“追繳被告人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判決生效后,這筆款項既沒有人“追繳”,也沒有銀行來“說道”。2013年,許霆曾帶著打工積攢的幾萬元,趕到事發銀行,想和銀行商量分批“還錢”,他隨后要求銀行出具當年賬戶情況,以便核對金額,不過銀行拒絕,並表示沒有相關書面証明。雙方經過一番“折騰”后,許霆最終無奈離開銀行。
賬單帶來的麻煩,不只是許霆的“想不通”。出獄后,他曾申請辦理信用卡,結果辦不下來,他發現自己已經成了“黑戶”。他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自己的征信記錄,卻沒有任何記錄顯示,也不清楚辦不下來的原因。他到事發銀行想補張銀行卡,也被銀行拒絕,原因同樣不明。
許霆認為,提供賬戶明細對賬單,是銀行客戶最基本的權利,也是金融機構最基本的義務。自己作為銀行客戶所具有的民事權利,不應涉及刑事犯罪而被剝奪。索要賬單未果,2013年7月,許霆向廣州越秀區法院提起“賬單案”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銀行提供自己開戶至今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
B 銀行界專家為許霆出庭作証
許霆“死磕”賬單,除了他自身的糾結,還獲得了國內外不少業內專家的支持,甚至有銀行界的專家出人意料地在“賬單案”二審時出庭為他作証。
5月初,記者在北京見到了証人胡凡。談起自己介入到“許霆案”,胡凡坦言,自己既不是替許霆翻案,也不是為許霆叫屈,“是為了大家能遵循行業常識。”
胡凡,北京人,48歲,在銀行界從業二十多年,曾供職於四大國有銀行,現就職於香港某外資銀行,任高級經理。“許霆案”發生時,胡凡在國外出差並不知曉。后來許霆服刑后,他偶然看到了網上的判決書,“一個有170多塊錢余額的賬戶,取款1000元,扣款1元,多取999元,我覺得這個事是太明顯的錯誤。”當時他也只是把這件事當成圈子裡朋友聊天的一個段子,沒有想到自己會來作証。
但隨后胡凡發現“許霆案”的效應在放大,“司法考試裡面也在提,人民銀行招人在考,公務員考試也在提,銀監會考試也在提,研究生畢業論文也在寫。”胡凡覺得事情嚴重了,大家認可的這個“賬單記賬方式”,是對銀行專業知識的誤讀,他越來越覺得有必要站出來說清楚。“對許霆來說可能沒有差別,但成為判例以后影響就太大了。”
兩年前,通過微博,胡凡聯系上了許霆,並表示自己願意為他作証,來証明“銀行賬戶不可能出現‘取款1000元,扣款1元’的情況。”
2014年4月,胡凡走進了廣州市中院,成為許霆“賬單案”的証人,証明在銀行業務中,“取款1000元,扣款1元”的賬戶流水記錄是無效的。胡凡說,“多取的錢一定是存款和取款之間的差額,不能是取款和記賬之間的差額,銀行的記賬差錯不能被認定為儲戶多取的錢。”
C 賬單為何成為焦點
胡凡接受記者採訪時談起他對此事的認識,“真實的賬單不是一個空間,而是一個記賬本,許霆在提款機提出申請是1000元,那麼賬戶裡記錄的就應該是1000元,不應該有記成1元的情景出現。儲戶沒有申請1元,銀行為什麼核准1元啊?如果錯記成了1元,根據《會計法》,銀行應該馬上更正。”胡凡也希望法院能夠判定銀行出具許霆的賬單,來檢驗是否有扣款1元的記錄。
在庭審中,事發銀行稱“許霆賬戶的記錄已經提供給相關辦案機關,銀行不再向許霆提供錯誤的流水單和記錄。”而許霆方認為,“盜竊的部分不提供可以理解,但扣款是真實有效的,要求提供。”雙方拒絕了法庭調解。
在“許霆案”中,判定許霆“盜竊罪”的依據和這張賬單有著密切關系。如果按照“取款1000元,扣款1元”的觀點,許霆多得的“999元”,就是盜竊金額。而許霆方提出的觀點是,實際“取款1000元”,如果銀行記賬記成“取款1元”是記賬錯誤,是非法無效的,必須如實記賬為“取款1000元”,這樣的話,許霆的賬戶余額最終應該是負數,是透支,“相當於是你的信用卡透支的賬單一樣。”胡凡說,他的這種判斷在一審法庭調查時,得到了側面印証。當時銀行方面承認“銀行無法提供記錄,是因為無法打印負額”,但銀行沒有透露負額的性質和數額。“賬單案”沒有像“許霆案”那樣引起社會公眾廣泛的關注,但結果卻是相似的“戲劇性”。4月4日,廣州市中院二審后,沒有判定許霆敗訴,而是判定他“濫用訴權”,對此案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一張小小的賬單,更加扑朔迷離。
D “許霆案”余波不斷
與社會公眾的淡忘相比,專業領域內的專家卻對“許霆案”有了更新更深的認識。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馬建紅針對許霆索要賬單一案表示,“就當下的司法環境來看,這種個人狀告財大氣粗的壟斷經濟實體,幾乎無異於雞蛋碰石頭,消費者個人的背后雖然站著一個貌似龐大的群體,但在訴訟中卻明顯地處於‘弱者’地位,法院幾乎無一例外地會判決消費者個人敗訴。因此,許霆的敗訴也在預料之中。不過,正像‘我猜到了故事的開頭,卻沒預料到結尾’一樣,其他案件的敗訴理由,可能是‘原告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並未受到侵犯’,或者是原告的要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許霆案被駁回的理由居然是‘濫用訴權’,這就不能不讓人深思了。”他對許霆的“死磕”表示支持,“這對於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雖然微不足道,但卻絕對聊勝於無。”
在胡凡看來,其實“許霆案”換一個角度看就更清晰,“如果是地產大亨潘石屹拿了一張170塊錢的卡去取了17萬,還會是這個結果嗎?無論是公眾還是銀行都會認為潘老板是拿錯了卡,但如果是許霆,一個打工的窮人,就會被認為是到銀行偷錢的。”他認為銀行有業務差錯很難避免,怕就怕將錯就錯,把一張錯誤的賬單當成一個定人犯罪的証據。
31歲的許霆如今又開始了一份新的工作,銷售保健品。收到廣州市高院的受理通知書,他表面上並沒有多少波瀾,小小的賬單是否能解開他心中那個8年的夢魘,他並不樂觀。他說,現在就希望能讓剛出生的孩子以后明白,自己當年在取款機上多按那個“零”到底意味著什麼。(注:應採訪者要求,胡凡為化名)
○鏈接
許霆這八年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來自山西翼城的年輕保安員許霆到位於廣州市黃埔大道西平雲路上一家商業銀行的ATM取款機上取款,在取款過程中他發現取款機系統出現錯誤,本想取款100元,結果ATM出鈔1000元,許霆連續取款17.5萬元人民幣。
2006年4月24日中午,許霆逃離廣州,開始了一年的流亡生涯。
2007年5月22日,許霆在陝西寶雞市火車站被警方抓獲。
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市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激烈辯論,成為近年來司法界的著名案例。
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市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10年7月30日,許霆因表現良好假釋出獄。
2011年2月,許霆到常州,一邊做園藝技術員,一邊進行普法宣傳。
2012年5月底,許霆假釋期滿。
2013年5月13日,許霆正式向廣東省高院遞交了申訴材料。他要對當年的案件提起申訴,要求重審。
2013年7月,許霆前往案發銀行要求打印對賬單,“還錢”遭拒,遂將涉事銀行起訴至法院,一審被法院以“濫用訴權”為由駁回。
2014年4月,該案經上訴后在廣州市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4年5月,廣東省高院發出《受理通知書》,稱經過審查,決定受理許霆的申請,並對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
本版採寫 本報記者 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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