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新時代調解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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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①群眾為河津市柴家司法所送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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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②群眾為芮城縣社區調委會送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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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③調解員在田間地頭調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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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④侯馬市愛家調委會入戶回訪。以上為資料圖片


  

我省積極推進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

  在剛剛結束的全省調解工作專題會議上,省司法廳廳長苗偉強調,推動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要做到“十個抓”。即抓認識深化、抓政策指導、抓難題破解、抓基層基礎、抓重點領域、抓實質化解、抓調解組織、抓調解隊伍、抓典型示范、抓銜接聯動,形成合力,進一步提升工作質效。
  近年來,全省各市調解工作進步明顯。太原市行政調解工作、訴調對接工作、“調解+保險”模式﹔大同市“楓橋式”司法所創建、優秀調解員選樹﹔朔州市“網格+調解”對接、大型國企調解組織建設﹔忻州市商事調解組織建設﹔呂梁市律所“非訴聽証息訪”調解模式﹔陽泉市“五色預警”機制、糾紛高發風險和解紛積極力量“沙盤化”展示﹔晉中市村(居)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公調對接機制﹔晉城市經費保障機制、“三長會商”機制、沁水趙樹理調解、高平交調委工作﹔長治市“訪調對接”機制、長子“一縱多橫”調解機制﹔臨汾市法律志願者調解工作、交調委工作機制﹔運城市四級矛調中心建設。

法官沉下去 訴源解民憂

  3月10日7點多,盂縣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尚財林就來到西煙法庭,等待著前一天預約的當事人到場。當天要調解的是一起家事糾紛。小兩口婚后因為婆媳矛盾、經濟壓力、生活瑣事等,爭吵不斷,最后要鬧離婚。尚財林了解情況后,將小兩口約到了西煙法庭,讓他們講述相識、相戀的過程。“人生路上走走停停,不僅要向前看,也要回憶過去。記得當時在一起時的堅定誓言,才能克服生活的風雨。”經過尚財林的耐心調解,一場家庭矛盾化解在了基層法庭。
  近年來,盂縣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持續推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多元化解,形成了“多元治糾紛、源頭止糾紛、訴前解糾紛、訴內化糾紛”的訴源治理新模式。2023年,該院受理各類案件4633件,其中訴前參與調解1738件,速裁快審1496件,民事法官人均收案數由286件下降至161件,訴源治理效果明顯。全省排名位次步入133家縣區法院第一方陣。
  盂縣人民法院著力構筑預防、排查、調解、審判一體化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2023年4月7日首個法官調研站成立后,目前17個法官調研站全部挂牌成立,實現企業村鎮、學校社區全覆蓋。盂縣人民法院以“法官調研站”為抓手,持續激發黨建品牌“蒲公英計劃”的內生動力,進一步打通司法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裡”。“法官調研站”推行“3+N”工作模式,以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為“3”位固定成員,靈活吸納村“兩委”、鄉鎮政法委員、司法員、人大代表、網格員、特邀調解員等力量,積極構建多元解紛機制,共同賦能基層社會治理。
  在農村,針對土地糾紛、相鄰糾紛等涉農案件,法官們採取“巡回審判+聯動調解”方式,更好實現案結事了﹔在企業,針對合規用工、規范經營,干警們調研走訪、以案說法,形成優化營商環境的強大合力﹔在學校,宣傳家庭教育、校園暴力等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邀請師生來到法院開啟“法治之旅”,讓知法、守法、用法的種子播撒在學生心中﹔在社區,圍繞住房裝修糾紛、民法典等宣傳,干警們聯合相關單位召開座談會,整治行業亂象,積極開展法律宣講,讓群眾住有所安,有法可依……
  在此基礎上,盂縣人民法院設立“移動調解室”,以“一人一車一面旗”的方式,走到群眾家門口解決糾紛﹔同時,“盂縣人民調解中心駐盂縣人民法院調解工作室”入駐盂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對暢通民事糾紛調解渠道、促進人民調解和訴前調解工作的有效銜接提供更多有益的經驗﹔並實行鄉鎮矛調中心與派出法庭“合署辦公”,推動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梁貴斌 王娟

勞動爭議糾紛調解案——
公正公平合法 維護雙方權益

  郭某某於2022年11月受聘於某公司從事安裝工作,12月在焊接鋼梁時不慎從高處墜落受傷。經診斷郭某某腰第2、3錐體壓縮骨折、右跟骨骨折。醫院為郭某某進行了跟骨骨折內固定術,醫療費某公司已付清。
  郭某某與公司就賠償問題產生分歧,多次協商未果,郭某某遂將其七旬母親送到公司哭鬧,導致該公司無法正常生產。公司報警,派出所經調查認為,雙方屬於勞動爭議糾紛,不宜強制將郭某某母親帶離公司,遂啟動警調對接機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於2023年2月21日將糾紛推送至某鄉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解處理。

【調解過程】

  調委會受理案件后,向雙方當事人講解了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則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調解員詳細聽取了郭某某和公司對事實經過的陳述,雙方對郭某某因工作原因負傷、診斷治療等情況無異議,公司沒有為郭某某辦理工傷保險,雙方均不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主要分歧是傷殘等級、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
  根據雙方陳述,調解員指出,職工發生工傷,依法應當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對於郭某某的傷殘等級,調解員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提出參考意見。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調解員根據法律規定,估算出郭某某應獲工傷保險待遇,供雙方參考。醫療費應由某公司承擔,住院期間費用公司已付清。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公司所稱郭某某治療期間已支付生活費,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再支付系認識錯誤。
  針對雙方異議,調解員多次溝通勸導,並採用“背對背”方式,從心理需求、維權成本等多角度引導當事人權衡利弊、換位思考,最終雙方各讓一步達成協議。
  經調解,雙方同意一次性解決本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不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等程序﹔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一次性賠償郭某某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賠償項目的賠償款﹔郭某某住院期間治療費和護工費用由公司承擔﹔郭某某后續治療費用自理。

【案例點評】

  發生工傷事故,有的當事人可能選擇“私了”,造成個人權利受損。個別工傷職工法律意識淡薄,一旦維權不暢,會採取過激措施迫使企業就范。本案調解員在雙方都不同意進行工傷鑒定的情況下,依法釋明郭某某傷殘等級,並得到雙方認可,確保了調解結果的公正、公平、合法。

房屋銷售及合同糾紛調解案——
開發商認錯 糾紛得化解

  李某某打算購買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預售的商品房並參觀樣板間時,詢問採光問題,銷售人員說這套房屋北側窗外有消防連廊,但僅有1米高,不影響採光和通風。李某某便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按約定支付了房款。2022年交房時,李某某發現房屋北側連廊並非1米高,北側窗戶幾乎完全被實心牆體連廊(核心筒)遮擋,房屋北向的採光隻能通過窗戶與連廊之間1米左右寬度的天井來完成,光線十分昏暗,嚴重影響房屋的採光、通風。李某某向房地產公司提出退房請求,但遭到拒絕,雙方由此產生糾紛,李某某向山西省建筑企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接到調解申請后,調委會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了解整個購房過程后,打電話向房地產公司銷售部經理詢問情況。銷售經理明確告知,涉案房產北側的連廊(核心筒)是設計需要,不同意李某某訴求﹔購房時,銷售人員已經向李某某介紹了核心筒被遮擋情況,履行了告知義務﹔銷售現場陽光公示牌戶型差異示意板上公示了該樓棟平面圖,並指出在差異點處特別文字注明提示。
  調解員前往現場調查。在售樓部偏僻角落的牆上看到了陽光公示牌,經過仔細找尋,在公示牌的右下角上的確有“核心筒與其他樓棟不同,對戶型有遮擋”的文句。調解員詢問李某某所購房屋的戶型圖及採光如何,置業顧問的答案與李某某告知的情況完全一致。
  調解員把李某某的証據材料展示給銷售經理,銷售經理對購房合同、廣告宣傳頁、戶型圖、沙盤照片、樣板間照片等真實性予以認可。調解員把自己實地調查情況一一進行闡述,並向銷售經理釋法明理。銷售經理承認了未主動告知的事實,提出解決辦法。李某某表示,如果開發商誠心解決問題,可以不退房。
  在調解員的調解下,房地產公司願意以優惠價格銷售給李某某一個車位,並贈送物業費代金券。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案例點評】

  本案調解員親自前往售樓部調查、了解事實真相,是成功調解的重要一環。鑒於購房者受專業能力、客觀條件等因素影響,無法查閱規劃設計方案、內部機構圖紙等資料,故開發商在銷售房產時,應該對紅線范圍內存在的不利因素主動告知購房者。如果開發商對於房屋存在的可能影響商品房實際價值,甚至影響買受人購買意願的質量瑕疵或者權利瑕疵未主動、明確告知,就應認定為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構成消極欺詐。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
化解了矛盾 維護了親情

  張某某與吳某甲系繼母和繼子關系。張某某和吳某甲父親吳某某於2000年2月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2018年10月吳某某癱瘓,張某某和吳某甲一起照料吳某某生活起居。2022年10月吳某某去世,張某某與吳某甲因為吳某某名下的一套住房發生爭執,無法協商解決。吳某甲向某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解決。

【調解過程】

  調委會受理該案后,委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據吳某甲陳述:父親吳某某與張某某結婚時,寫過一份遺囑,房子留給吳某甲,張某某隻有居住權。現自己需要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張某某不予配合。
  張某某自認再婚時,吳某某寫過一份遺囑,但當時是因為吳某甲阻撓父親再婚,吳某某被迫寫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張某某提出,涉案房屋第二次房款是她交的,並拿出交款憑証予以証明。
  吳某甲對張某某出示的房屋交款憑証予以認可,但認為第二次所交房款雖然是張某某自己的積蓄,但也是張某某和父親吳某某的共同財產,不能再算作張某某個人財產。
  調解員與遺囑見証人取得聯系,兩位見証人是吳某某生前所在單位工會干部,均認可該份遺囑的真實性。
  針對雙方分歧點,調解員再次與張某某、吳某甲進行溝通。吳某甲出示的遺囑滿足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見証人具備見証能力,遺囑合法有效。該房屋第二次交房款的時間在吳某某再婚后,是張某某和吳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某對該房產也享有相應權利。該房產系商品房,在房屋產權取得過程中歷經數年,建議以交納房款的時間及數額確定產權人及所享有的產權比例。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員耐心細致勸解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房產由吳某甲一人繼承,張某某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張某某配合吳某甲辦理涉案房屋不動產變更登記,吳某甲有義務配合張某某辦理居住權登記。吳某甲支付房產分割補償款。
  雙方生活回歸正常,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成功調解,實現了既維護親情、又圓滿化解矛盾的目標。調解過程貫穿了法律和情感,交織著倫理道德與人身財產關系,調解員立足於家庭成員身份利益、情感利益、財產利益的一體保護,全方位進行調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最大程度體現了調解工作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統一。 圖侯馬市愛家調委會入戶回訪。

本欄稿件除署名外均由本報記者蘆燕娟、本報通訊員戎華提供
  本專欄到此結束。特別感謝山西省司法廳和山西省調解協會的大力支持。

(責編:馬雲梅、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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