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日期豈能“躲貓貓”
食品生產日期豈能“躲貓貓”
近日,有讀者來信反映,部分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簽的標注位置不固定,標注方式也不盡相同,有的字號過小,有的顏色與包裝底色接近,影響了消費者的選購,也給經常要檢查食品日期的消費者帶來了困擾。
食品生產日期是決定食品是否還在保質期內的一個重要參考數據。很多消費者到商超購買食品時,會先查看食品的生產日期,再查看食品的保質期,以決定是否購買。但事實上,很多食品的外包裝上往往很難找到生產日期,不是字號太小,就是模糊不清。食品生產日期“躲貓貓”,這不僅影響消費者的購物體驗,而且也不利於對食品安全的有效監管。
其實,我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同時,我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也明確規定,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平方厘米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可見,食品生產日期不僅要“明確標示”,而且更要“清晰醒目”。
生產廠家為何喜歡和食品生產日期“躲貓貓”呢?其主因是如果生產日期清晰、醒目,很多消費者一旦發現臨近過期,就自然不會選購這款食品了。因而,廠家往往利用小字號、模糊不清的方式,故意讓消費者看不清生產日期。這不僅是一種消費欺詐行為,而且也嚴重威脅著消費者的“舌尖安全”。
防范食品生產日期“躲貓貓”,還需監管發力。一方面,監管要“嚴督查”。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監管部門應積極承擔起監管的主體責任,既要加大普法宣傳和教育的力度,又要加大督查的力度。另一方面,監管要“嚴處罰”。相關監管部門一旦發現食品生產日期模糊,就應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妨通過高額罰單、列入“黑名單”、從業禁止,甚至是追究法律責任等多種處罰手段,讓其既付出“經濟代價”,又付出“誠信代價”,更付出“禁業代價”和“法律代價”。
此外,消費者也要發力。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要學會“擦亮眼睛”,如果發現食品生產日期“躲貓貓”,既要選擇不購買,又要積極大膽地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最重要的是給食品生產日期細化規定、統一標准,以更加醒目的方式呈現給廣大消費者,比如:放大字號、標注清晰、位置醒目,讓消費者一目了然。“食品安全無小事,食品安全大於天。”隻要監管嚴督查、嚴處罰,消費者擦亮眼睛,再輔以細化規定、統一標准,就一定能有效防范食品生產日期“躲貓貓”的不法行為,從而守護好消費者的“舌尖安全”。
葉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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