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旅游“坑團”需聯防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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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在A省,“坑騙”在B省,超低價攬客入團,全程購物環節塞滿……有媒體調查發現,有的旅行團採取跨省流動“挖坑”方式,坑騙游客,擾亂旅游市場。
  這可謂圖謀不軌,聲東擊西,有意規避監管,進而達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的新動向,值得關注。近年來,一些相鄰省份共建旅游市場,允許旅行社跨省經營,但相應的跨省執法機制並沒有建立。這不僅是個缺失,同時也讓一些旅行社看到了另類“商機”,一批經營“坑團”的旅行社注冊在A省,“坑騙”在B省。
  這絕非危言聳聽,而是往往能夠得逞。因為相關機制所限,在B省被坑的游客向當地投訴舉報,B省監管部門並不是也不能予以直接受理,而是隻能通過向A省發送提示和協查函的方式進行監管,這樣難免監管乏力、滯后,結果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從中獲利,旅客上當受騙。
  跨省旅游方興未艾,利好多方。跨省旅游“坑團”呼喚、也倒逼監管部門及時上手,全力“填坑”。一方面,對於旅游團產品,文旅監管部門可允許適當降價促銷,但要嚴查超低價“傾銷”,尤其是背后隱藏購物回補的超低價團。同時要進一步擴大“超低價團”投訴舉報渠道,對惡意擾亂旅游市場,暗藏消費環節的超低價團嚴肅查處,追查上下游利益鏈條,讓跨省旅游“坑團”難以成行,失去市場。
  鑒於“坑團”往往跨省經營規避監管,謀取非法之財,旅游消費環節又分屬文旅、市場監管兩部門負責,相關查証工作需要公安機關配合的實際,各個省份在打通旅游資源的同時,應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的聯合監管查處機制,明確消費發生地監管主體責權,實現跨省執法、跨省追查,讓跨省旅游“坑團”無所遁形,徹底涼涼。
  事實上,“吃住行,游購娛”是旅游的幾大要素,發展旅游購物也是打響地方品牌、提升消費體驗的重要環節。基於這樣的認識,整治旅游購物亂象,也就不是簡單取消購物環節,而應通過合理監管,使之豐富旅游市場。要對旅游市場進行常態化監管抽查,嚴控購物中制假售假、高價欺客等行為。這既是市場和游客的期盼,也是從源頭上避免和防范跨省旅游“坑團”亂象發生的題中應有之義。

張國棟

(責編:褚嘉琳、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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