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王勾踐劍”數字文創火了,侵權否?專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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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關於越王勾踐劍的新聞,引發社會關注。

8月8日下午,湖北省博物館發布嚴正聲明稱:“越王勾踐劍”為湖北省博物館館藏十大鎮館之寶之一。我館2025年未授權任何企業、單位或個人在任何平台發行、銷售與“越王勾踐劍”相關的數字資產(文創)產品,此類產品與我館無任何關聯,如有侵權,我館將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據了解,8月8日10時,絲綢之路國際數字資產平台在中國大陸發售了越王勾踐劍的數字文創產品,售價為一期每份38元/份(二期發行58元/份),其發行鑄造總量顯示為10000個。

截至8月16日,該數字文創產品流通數量顯示為6571個。平台介紹顯示,該數字資產以GLB格式發行,定位為數字文創類別,發行方為絲綢之路國際知識產權港。

隨著信息技術發展,數字文創產品逐漸走入日常生活,有些甚至進入了流通渠道,然而其中蘊含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覷,《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天達共和(武漢)律師合伙人、湖北省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武漢市律協知識產權與競爭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崔逢銘。

問題一:文物本身作為國家所有,其數字化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如何界定?

崔逢銘:在文物進行數字化的過程中,若僅進行了簡單復制(如普通掃描等),該“成果”僅為復制件,則該復制件依法不構成新的作品﹔若在數字化過程中,包含了創造性的勞動,例如光影搭配、角度選取、細節修復、3D建模中的藝術加工等,則該成果可構成新的美術作品、視聽作品或圖形作品等。創作者基於其獨創性表達享有著作權,具體包括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需要說明的是,在構成新作品的情境下,如果是博物館獨立完成的數字化創作,則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博物館﹔如果是委托第三方完成創作,則著作權歸屬需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歸受托方”的原則確定。

問題二:絲綢之路國際數字資產平台發售“越王勾踐劍”數字文創產品,是否侵犯湖北省博物館知識產權?

崔逢銘:是否構成對湖北省博物館知識產權的侵犯,取決於兩方面:第一,是案涉的數字化成果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換言之,湖北省博物館對於越王勾踐劍相關數字化成果是否享有著作權﹔第二,相關平台發售的“越王勾踐劍”數字文創產品,是否以一定方式使用了湖北省博物館享有知識產權的數字化成果,如果該數字文創產品直接或經過細微修改使用了博物館的原創攝影作品、3D模型、渲染圖等具有獨創性的成果,則有可能侵犯了湖北省博物館數字化成果的知識產權。此外,如果在使用湖北省博物館享有知識產權的數字化成果的同時,還在宣傳中使用“湖北省博物館”“鎮館之寶”等字樣,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則還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問題三:若平台侵犯了知識產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崔逢銘:如果構成知識產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平台需要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具體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平台需立即下架、刪除涉案數字文創產品﹔關閉銷售鏈接﹔停止使用侵權宣傳文案、標識﹔賠償損失等。如果涉及虛假宣傳,在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經調查核實,相關發售平台還需要就其混淆性宣傳等行為,接受行政處罰。如果平台銷售侵權復制品,達到一定數量,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問題四:從法律監管角度,對於此類數字文創產品的發行銷售,相關部門應如何加強監管?

崔逢銘:為防范類似事件,可以構建“事前准入—事中監管—事后追責”全鏈條監管機制。

事前准入規則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1)建立授權白名單,由國家文物局建立文物數字化授權平台,公示博物館官方授權合作方﹔(2)設定發行准入門檻,要求平台在發行文物類數字產品前須提交版權証明或不侵權承諾函,否則不予上架﹔(3)實行平台資質管理,一方面實行牌照准入制度,數字資產平台需取得相應的准入資質,另一方面實行資金存管,要求平台將銷售資金納入第三方銀行存管,防止平台攜款潛逃﹔(4)進行產品雙重審核,相關平台需查驗數字文創對應的文物是否涉及博物館知識產權,網信辦對GLB等模型文件進行意識形態合規性審查,如是否歪曲文物歷史背景,防止“毒產品”在市場流通﹔(5)強制信息披露,銷售頁面必須標注“版權來源”,如“已獲某博物館授權”或“基於公有領域創作”。

事中監督可以通過跟蹤檢測與風險預警來實現:一是要求平台接入國家級區塊鏈監管節點,實時監控數字文創的發行量、流轉路徑與定價異動,防止超發,便於追蹤炒作賬戶,時刻關注價格變動,防范金融風險﹔二是不同部門之間實現跨部門協同,文旅局監測文物IP濫用行為,金融監管局打擊價格操縱等金融亂象,市場監管局查處虛假宣傳、合同欺詐等市場亂象。三是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建立輿情與交易監測系統,對價格暴漲、集中買入等異常交易及時預警。

最后,通過提高違法成本,建立事后追責制度,防止違法行為的進一步擴張,如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惡意侵權、屢犯行為,適用高額懲罰性賠償,提高違法成本﹔將嚴重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企業納入信用黑名單,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招投標等市場活動﹔情節嚴重的侵權案件,行政機關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確保刑事追責到位。最終公布查處案例與處罰結果,形成社會震懾效應。

問題五:消費者購買到未經授權的數字文創產品時,其權益如何保障?

崔逢銘:數字文創的特殊性在於使用價值依賴平台與技術支持,一旦被下架或賬戶封禁,消費者可能無法繼續訪問、轉讓該資產,因此屬於可預見的使用風險。消費者在購買前可要求查看授權証明﹔購后發現未經授權,應盡快取証如交易記錄、商品詳情頁截圖、宣傳文案等並通過與商家交涉,通過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或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知道數字文創產品的真實來源、授權情況。若商家隱瞞“未經授權”的事實,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則涉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同時,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合格、來源合法的商品。未經授權的數字文創,存在交易標的合法性瑕疵,可能導致消費者無法合法使用、轉讓,甚至被下架,進而導致交易權益受損,因此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退款,並賠償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若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要求三倍賠償,同時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此類未經授權銷售行為,促進市場規范。

(責編:張星秀、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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