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1000元“春節紅包”,20年老員工被辭退!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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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超20年的老員工,因收取供應商1000元微信紅包,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開除!

他辯稱是對方歸還之前自己墊付的錢,供應商則稱系春節禮金……

法院會怎麼判?

01

過年收1000元紅包被辭退

1994年5月23日起,老楊任職於江蘇無錫某電器公司,其工作崗位為基礎管理員,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2017年7月1日,公司調查發現老楊於2017年3月17日收取供應商——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林某微信轉賬1000元。調查時,林某所寫情況說明稱該款系春節禮金。

2017年7月31日,公司通知工會,以老楊收取供應商禮金、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老楊不服公司的處罰決定,向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公司認定上述轉賬系春節禮金缺乏事實依據為由,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當向老楊支付賠償金326826.32元。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02

法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一審: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解除與老楊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本案中,公司《員工行為規范》的修訂,經過與工會協商,並進行了張貼,應當認為公司履行了民主及公示程序,老楊對規定內容應當知曉,且老楊簽署了十五大禁條及廉潔協議,應當予以遵守。其中,公司明確規定不得收取供應商禮金,並對與供應商的經濟往來與日常交往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老楊作為日常接觸供應商的基礎管理員,應當牢記於心,並謹慎為之。

根據現有証據,老楊確實收取了供應商1000元,同時隔離調查的林某稱該筆錢系禮金,老楊負有推翻該款項系非禮金的舉証責任。其於調查時先稱1000元系林某歸還自己之前墊付的垃圾清運費,后又於訴訟中稱系自己為林某妻子墊付的工地違規罰款,但其提供的書面証據無法証明,且林某妻子未出庭作証,法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定。

綜上,老楊未能証明其收取林某1000元系正當收取,應承擔舉証不利的后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除與老楊的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326826.32元。

老楊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老楊收受林某1000元錢款的性質,應當結合雙方提供的証據作出認定。錄音及視頻資料與老楊、林某書寫的情況証明是在公司調查時形成的,並且涉案款是林某轉給老楊的,林某並未陳述是替妻子歸還老楊的墊付款,相反認可是“紅包”“慰問費”,結合公司調查時老楊在錄音視頻中的陳述以及老楊書寫的情況說明,有理由相信1000元款項是林某支付老楊的好處費。因此,本院對於老楊否認收取好處費的辯解不予採信。

綜上,老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春節來臨,這些紅包收不得

春節期間收送禮品禮金是否違規,主要取決於收送雙方的身份、目的以及禮品的價值。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國家工作人員收送禮品禮金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這意味著,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春節期間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且為他人謀取利益,則可能構成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也以受賄論處。因此,春節期間以回扣、手續費等名義收送的禮品禮金,同樣可能構成受賄罪。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收送禮品禮金的規定

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較大,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同樣不能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否則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行賄罪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因此,如果春節期間向國家工作人員贈送禮品禮金,且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則可能構成行賄罪。

行賄罪的認定還涉及行賄的數額和情節。根據法律規定,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特定情節的,都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否則因小失大!

(責編:張星秀、劉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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