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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次立法防治家庭暴力 專家解析意見稿六大看點

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不屬於家暴

時間: 2014年11月26日17:33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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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法制辦25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征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根據相關說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針對家庭暴力的處置,征求意見稿從家庭暴力的發現和報案、公安機關的處置、對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等環節作了規定。其中,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訴訟的,征求意見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方面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在法律責任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內容,22個省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
    專家認為,國家首次專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將有助於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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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六大看點解析

    11月25日,千家萬戶關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出實質性步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全國20多個省區市已有反對家庭暴力的法規、條例及決定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屆立法規劃。這部法律獲通過后,將成為中國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綜合性法案。

    看點一:戀愛同居前配偶等發生暴力納入治安、刑法調整

    【征求意見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專家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表示,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具有婚姻、血緣、扶養等親密關系的人們之間的。根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說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看點二:發現家暴未報案或將擔責

    【征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未依照上述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專家解讀】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林建軍認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社會各種力量協同參與、系統應對。司法行政機關、居委會、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新聞媒體、工青婦組織等因其工作性質和職責,是預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表示,對遭受家庭暴力兒童的保護需要設計一套社會和國家主動干預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須明確能與兒童親密接觸的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以及不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確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預。

    看點三:公安機關可對輕微家暴書面告誡

    【征求意見稿】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專家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劉莘說,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江蘇等省實行的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參考。
    劉莘表示,行政指導雖是軟法范疇,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防治和懲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誡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必要情況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等。

    看點四:合理分配舉証責任,破解家庭暴力舉証難

    【征求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証責任。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証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專家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說,家庭成員之間出於維護家庭聲譽和家庭完整的顧慮,往往不願意站出來指証,也很少注意保護証據材料。法院應發揮司法能動性,依職權調取、收集、保全相關証據。
    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婦女保健部主任吳久玲說,醫療機構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醫療記錄可以作為暴力發生及其嚴重程度的証據,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維護自己權益的依據。

    看點五: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家庭“禁止令”

    【征求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專家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受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能夠防止家庭暴力演變成惡性刑事案件,將事后懲罰變為了事前保護,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
    肖建國說,考慮到施暴人對家庭財產的經濟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隱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財產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既不經濟,也徒增負擔,因此保護范圍應當擴展到與受害人人身安全相關的財產領域。

    看點六:監護人施暴將被撤銷監護資格

    【征求意見稿】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專家解讀】薛寧蘭表示,監護人向被監護人(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銷監護人資格。對此,我國民法通則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有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則性規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張雪梅提出,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基層社區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預防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據新華社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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