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盂縣劉家村位於縣城東南9公裡處,十裡一條街從村口直達陽盂公路。全村總面積16平方公裡,耕地面積1850畝,境內有興峪煤礦、皇后煤礦、萬泉煤礦,煤礦在不斷擴張,因此與村民發生的佔地矛盾不斷加劇。
在大多數村民看來,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企業佔了地,村集體出面索要補償款合情合理,而盂縣劉家村村委會卻因此攤上了事兒——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劉家村現任村委主任劉根銀因此被盂縣紀檢委開除黨籍。“陽煤集團興峪煤業公司(前身為盂縣興峪煤礦,2011年企業重組為陽煤集團興峪煤業公司)在2005年至2010年期間擅自侵佔了劉家村的河溝土地,120萬元是其佔地前5年的補償款,是村集體應得的,錢也都平均分到了村民手裡,又沒進我個人的口袋。村委會當時向興峪煤礦要這個錢,就是為了給老百姓謀實惠,現在反而搞得我聲名狼藉!”當了近30年村干部,63歲的劉根銀落了個“晚節不保”。
開除黨籍
“原來村集體的皇后煤礦改制后,承諾給每個村民分5萬元,結果隻給每個村民分了3萬余元,剩余的錢去了哪裡?”7月11日上午,盂縣劉家村部分村民守候在縣政府辦公樓前,欲向縣委書記反映前任村干部貪污、腐敗問題。
劉家村位於盂縣縣城東南9公裡處,十裡一條街從村口直達陽盂公路。全村總面積16平方公裡,境內有興峪煤礦、皇后煤礦、萬泉煤礦,正所謂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每年全村的經濟總收入上千萬元。
隨著村庄自主性和村民利益意識的增強,以及農村社會的分化、村庄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化,為保護和擴大自身利益,不同村民以利益為紐帶,並借助各種社會關聯結成了各種各樣的派系,在農村政治生活中展開博弈。尤其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村庄更是如此,劉家村歷屆村干部沒有逃脫被村民告狀的命運。
就在部分村民在縣政府反映前任村干部的財務問題時,現任劉家村村委主任的劉根銀正經歷著被調查的煎熬。
7月1日,劉根銀被盂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請到該局,就劉家村村委涉嫌轉讓土地使用權接受警方詢問。
去年10月,劉根銀被部分村民舉報“在2009年當選村主任后村務、財務不公開,沒有通過四議兩公開任何程序,賣給興峪煤礦40畝農田,擅自組織部分村民在基本農田修建房屋,佔地30余畝”。
2014年1月,盂縣國土局就村民反映的問題開始立案調查。
1月20日,盂縣紀委作出“關於給予劉根銀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該決定認定劉根銀的主要錯誤事實是劉根銀擔任村委主任期間,該村存在未經土地部門批准擅自讓興峪煤礦佔用土地的問題:“2010年,劉家村與興峪煤業簽訂40畝佔地協議有明確位置,但40畝面積是劉家村單方估算,雙方簽訂協議前后均未到現場明確四至范圍界線。該村存在一次性收取興峪煤業佔地補償款120萬元的問題(協議中明確是前5年的佔地補償款)。劉家村委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轉讓土地給興峪煤業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土體管理法》,依據該法,縣國土局認為劉家村村委會的行為涉嫌犯罪”。
“2009年劉家村委姚家溝自然村搬遷安置,存在未經土地部門批准,違法佔地15.53畝(耕地)讓村民修建小二樓的問題。對此,縣國土局已於2009年9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
隨后,此案移送司法機關。
當了幾十年村干部,老了還被開除黨籍,“開除黨籍不是因為我個人貪污腐敗,而是因為給村民謀福利,你說我能不窩火嗎?”深感窩心的劉根銀向路家村鎮政府遞交了辭職報告,“准不准辭職,鎮政府到現在沒有表態。”
虛擬的40畝土地?
劉根銀,1951年出生於路家村鎮劉家村。從1984年起,他便在村裡擔任村委主任、村黨支部書記等職。直到2004年他因做煤炭生意離職。2008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劉根銀再度被村民選為村委會主任。
“2009年我上任后,多數村民對興峪煤礦原大門以東佔地不滿,要求村委會盡快解決。后來村裡查找到了2005年10月村委與興峪煤礦簽訂的一份協議,協議內容是興峪煤礦在生產區外100米以內先修筑涵洞后平填植樹,不得作為他用﹔在此處造林后林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砍伐,必須保証起到一定的遮塵作用﹔此工程包括植樹所需的一切費用由興峪煤礦承擔。結果,興峪煤礦把那塊地弄成了煤場。”
這份協議是時任村委主任武玉清與興峪煤礦簽的。“當時煤礦污染嚴重,村民深受其害,如何減少污染,我們要求煤礦將大門外100米的河槽圈起涵洞造地植樹,(樹長大后)就可以遮塵。因為村民告狀,我嫌麻煩2006年就辭職了,之后煤礦植樹與否也就不知道了。”
2009年4月26日,劉根銀就興峪煤礦佔地問題組織村干部開會討論,“大家一致認為未種植防塵林是興峪煤礦違約,應由該礦承擔一切違約責任。”當時研究的解決辦法是,地不能白佔,每畝不能低於3萬元﹔不管佔多少,以40畝解決﹔作為土地置換,要求興峪煤礦給劉家村造地80畝,“這個解決方案,我們也請示了鎮政府的主要領導,也都同意。”
會后,劉根銀直接去找該礦企業法人路某協商此事,對於劉家村提出的解決方案,路某表示同意,雙方2010年5月簽訂《佔地協議書》。
其后,興峪煤礦很快將120萬元補償費打到了劉家村村委的集體賬戶上。時值端午節,村委會將120萬元以每人1000元,分給了本村村民。“當時跟礦上要那120萬元,村委還征求過村民的意見,大多數村民都同意。全村共1238口人,不夠分村裡還墊支了3萬多。”當時參會的逯建文說。
“佔地協議裡提到的40畝數字是當時村支兩委成員估計的,礦方沒有參與,實際上那塊地是煤礦在河槽上建起涵洞墊起來的一塊地,可能也就隻有幾畝,寫那麼多是為了跟興峪煤礦多要點錢,礦方也挺痛快。本來約定煤礦給劉家村造地80畝,實際該礦給我們村造了140余畝耕地,2011年春把140畝耕地全部分給本村村民承包耕種。”
劉根銀沒想到,那份佔地協議會成為村民日后舉報其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主要依據。“這120萬元不是買賣土地使用權的出賣款,而是興峪煤礦在2005至2010年期間擅自侵佔劉家村河槽地的賠償款。盂縣國土局對興峪煤礦常年侵佔劉家村土地的事不管不問,但我村受損的權益得自己爭取,120萬元賠償款是村集體應得的。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求興峪煤礦積極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劉家村會予以配合,言下之意就是讓興峪煤礦依法辦理土地手續,停止違法佔地狀態。”
劉家村到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多少畝土地,7月15日,記者在盂縣國土局採訪時,因該局稽查隊隊長外出,身為指導員的王貴軍未能給出確切數據。
劉家村與煤礦的博弈
何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2000年6月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表述,“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等”。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則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企業用地的需求量不斷加大,土地已成為劉家村村民獲取利益的直接途徑。應該說沒有誰比農民自己更關注農民利益的了。煤礦逐年擴張,不斷蠶食著劉家村的土地。2011年3月,聽說興峪煤礦要進行企業重組,擔心興峪煤礦將佔用劉家村的土地一並轉讓,劉根銀主持召開村、支兩委會議,用張貼公告的形式表達了劉家村的態度:興峪煤礦佔地約200畝左右,除85畝獲政府批准外,其余均為臨時佔用。以前和該礦簽訂的協議隻對該礦有效,如果改制后,興峪煤礦無權將村集體土地進行轉讓,如果改制后新的經營者需要繼續使用,必須和我村協商,重新簽訂協議。並將該公告貼到了興峪煤礦的各個角落。
同年3月31日,興峪煤礦重組為陽煤集團興峪煤業公司。就煤礦佔用土地問題,三方多次協商,但協商並不順利。
煤礦佔地問題還未談妥,2011年10月18日,盂縣國土局給興峪煤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稱2011年5月,該公司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路家村鎮劉家村和石坡峪土地新建磅房和鍋爐房等設施。經實地勘察,該公司未辦理土地審批手續擅自佔地建設有三宗地,三宗地佔地面積合計98.5畝。其中,佔用劉家村土地97.45畝,佔石坡峪村1.05畝,地類為非耕地。對非法佔用的土地處以每平方米5元罰款,計325385元。並要求該礦拆除其鍋爐房、磅房和民工宿舍,恢復土地原貌。
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村集體雖然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但卻隻能行使土地的佔有和使用權能,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能進入市場交易的。村集體的土地要成為建設用地隻能先由國家征用,再由國家出讓給建設單位,而失地農民獲得的補償並不是很多。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農村集體土地以租代征的現象大量出現。2012年1月30日,劉家村與陽煤集團興峪煤業公司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雙方重新簽訂了土地租用協議。
協議約定:陽煤集團興峪煤業繼續租用原興峪煤礦租用劉家村的110畝土地,並擁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在征地手續辦理完成之前,2011年至2012年陽煤興峪煤業支付劉家村兩年共計22萬元土地補償款,每畝土地每年按1000元計算﹔截至2012年12月31日,若陽煤興峪煤業完成土地征用手續,則按國家規定一次性補償劉家村相關費用。如果到期未完成土地征用手續,則2013年起雙方另行簽訂續租協議。
“2012年1月30日與陽煤集團興峪煤礦簽訂的協議中提到,該礦必須辦理土地手續,假如不辦理手續,以前簽訂的一切協議全部終止。這份協議有效期為一年,現在已經作廢,之后我們再未簽任何協議,110畝土地使用權現在全部歸劉家村所有,以后110畝土地如何利用由劉家村村民會議決定另議。”劉根銀說。
國土局長期不作為?
2013年4月,盂縣國土局給陽煤興峪煤業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2012年5月,該公司未經政府批准,擅自佔用劉家村石坡峪溝土地新建污水處理站。佔地面積為3.2畝,地類為非耕地。要求該公司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貌。
“紀委調查結論稱陽煤集團興峪煤業公司違法佔地7宗共100.65畝。佔地是歷史遺留問題,興峪煤業始建於1983年,從1984年到現在,劉家村一直被動地處於被侵佔狀態,煤場的揚塵使村民深受其害,村民多次向盂縣國土局反映過,國土局心知肚明,但卻長期對其不作為,無形中縱容了該礦的違法佔地行為。直至2011年10月才對既成事實的違法佔地下了一份處罰決定書,到目前為止只是實現了收繳罰款,興峪煤業至今沒有將佔地違建拆除。雖然盂縣國土局就興峪煤礦的違法佔地問題,先后作出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村民們並不買賬,“如果及時制止違法佔地的話,也不會發展到現在的100多畝。”
2013年,部分村民不斷上訪,反映劉根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賣地等問題,針對劉根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問題,相關部門的調查結論是其資金主要來源於承包煤礦,“反映問題與事實不符”。
2013年11月16日,劉根銀主持召開村、支兩委會議,議題是上訪和自查自糾問題。“要多檢點我們自己,發現問題要及時改正,大家想想我們存在哪些問題,比如說,2010年我們通過會議研究向興峪煤礦要過120萬元佔地款,主管是為劉家村群眾辦了件好事。但從當前的形勢看,我們向人家要120萬元是不對的,應該知錯就改,把120萬元給人家退回去,並保証以后不再出現類似問題,如大家同意,就通知財務,將這筆錢給人家退回去……”同年11月19日,劉家村村委將120萬元退還給了原興峪煤礦。
對於盂縣國土局認定的違法佔地100.65畝,陽煤集團興峪煤業公司一工作人員表示很委屈:“每一次佔地都跟村裡簽有協議,說我們違法佔地純屬無稽之談。這都是原先煤礦的歷史遺留問題,關於企業生產建設用地,我們2012年曾向盂縣政府打過報告,到現在沒有批下來。當地土地局本身就有問題,你知道他非法佔地,你為何不事先阻止,花那麼多錢建起來了,你讓人家拆除,可能嗎?”
今年3月14日,陽煤集團興峪煤業公司出具土地佔用說明:興峪煤業建礦以來,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先后佔用劉家村土地約110畝左右。到目前為止,佔用的110畝土地系歷史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權仍為劉家村所有,興峪煤業在未辦理征用地手續以前,屬於臨時佔用土地,佔地補償問題,雙方日后協商解決。興峪煤業在辦理征用土地手續過程中,劉家村必須無條件積極配合辦理。
村主任的是與非
劉根銀在劉家村當村干部近30年,村民對其評價褒貶不一。“哪個村被佔地后沒有補償,給村民發錢誰不高興?現在我們還想要,我認為村裡就應該要這個錢,煤礦佔一年就應該給一年。我前幾年也因為村委賬務問題告過劉根銀,但一碼歸一碼,在這件事情上,是煤礦先佔了那塊地多年,之后村委才要的120萬元賠償款,劉根銀沒有什麼過錯。退一步講,就算劉家村以牟利為目的,轉讓了土地使用權,興峪煤礦佔的也不是土地,佔的是自己修建的河槽涵洞上方的可利用空間,這塊地屬於國土局還是水利部門值得商榷。”70歲的王吉元說。
在劉家村採訪時,雖然相關部門對劉根銀的財產來源作出答復,有村民對其收入的合法性依然表示懷疑:“作為一名村干部,收入是有限的,他家裡幾部小車,幾套樓房,存款千萬,那些錢從哪裡來的?村裡就他一人說了算,賣地也沒有通過村民代表大會。”一名代姓村民說。
劉根銀一家居住在縣城裡,自從被調查后,他不再主持村裡的事務,每日在家裡享受著天倫之樂。雖然不再主持村裡的事務,他卻帶走了村委會的印章,他的這一行為也引發部分村民的不滿。
對於部分村民的質疑,劉根銀稱,自己雖然不主持村委工作,但仍然是村主任,帶走公章理所當然。“村裡大多數人還是認可我的,否則我也不可能連任。我的財產是自己干個體掙的,關於姚家溝自然村搬遷安置佔用15.53畝耕地問題,2009年,姚家溝地下採空塌陷嚴重,導致村民房屋受損成為危房,急需搬遷。當時劉家村已經有規劃的15.53畝土地用於搬遷安置村民,鎮政府也有文件,發改委也已經立項,但是縣國土局的手續辦理需要很長時間,村民的危房不能等。所以,為了保護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村委會征求全體村民意見,先行搬遷安置,雖然盂縣國土局對劉家村下達了處罰決定書。但我不后悔,畢竟人的生命高於一切。2009年我當村委主任后,村裡每人每年可以分到5000元,50歲以上老人每年發放1200元的生活保障金,每人農業補助200元,老百姓得到了很多實惠。不管別人怎麼說,我自認問心無愧。”
本報記者何玉梅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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