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條小路 鄰裡反目
閆家門前的路被法院強制執行挖斷了,由於地勢較高,每日靠攀爬梯子出入。鄰居岳愛枝贏了官司,依舊無法放輕鬆,從1993年到2014年,21年內,她與閆家打了兩場官司!5月9日的強制拆除並未使雙方 “案結事了”——從知天命步入古稀,岳愛枝與閆家人潛藏的矛盾仍在繼續……
魯迅說,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一條小路的歸屬讓岳愛枝與鄰居閆家反目,走上了曠日持久的訴訟之路。
一條小路為誰留
門口殘垣斷壁,參差不齊,約兩米高的斷面上,搭著一個鐵梯子。兩個月來,鄉寧縣昌寧鎮幸福灣村委反帝村村民閆澤軍一家靠攀爬鐵梯出入。“原來是條石板路,我2006年蓋新房時,將排水管埋到了這條路下。5月9日,鄉寧縣法院強制拆除,把我的路挖了,管道挖斷用水泥堵死了,家裡要排水,沒辦法我自己撬開水泥接了一截管子。”
對於鄉寧縣法院的強制執行,閆澤軍頗有微詞:“臨汾市中院再審時認定原‘執行牆’位置標注錯誤,純屬混淆是非。2008年,岳愛枝起訴我家后,臨汾市中院於2011年9月對爭執現場進行勘驗,勘驗筆錄中所標注的‘執行牆’位置與鄉寧縣法院2012年7月勘驗筆錄標注的完全一致,兩份勘驗筆錄上均有兩家人的簽字認可。后來,臨汾市中院卻將自己做的勘驗筆錄推翻了。勘驗圖上標注‘執行牆’的位置,也就是后來岳愛枝家栽刺的位置,這是2000年鄉寧縣法院執行另外一案時壘的磚牆,也就是現在所說的‘執行牆’。這個牆也是多年來我們兩家公認的界限,‘執行牆’以西屬於岳愛枝宅院范圍,以東屬於公共道路,閆家人為啥沒有權利通行?磚牆倒塌后,岳愛枝自己栽上了刺。即使按照臨汾市中院2013年終審認定的事實,也還有0.9米寬的道路可以通行,最后卻判我家恢復1996年時原有的出路和水路,恢復原貌那裡就是條路,法院判決事實與結果自相矛盾,隻要不侵犯他人利益,我有權選擇自己的出行路線。鄉寧縣法院怎能讓我家無路可走?”
岳愛枝居住在千佛西路北一座宅院,在此宅院的北面有一處舊宅院,舊宅院緊鄰閆家,與閆家形成上下院鄰居關系。岳愛枝家居下,閆澤軍家居上,上下院高低落差1米左右。岳家宅院是1967年8月岳愛枝的丈夫從高姓兄弟(均已故)手中購買,雙方立有買賣契約。
契約載明:岳愛枝家的舊宅院東至閆天喜(閆澤軍爺爺)石根為界,西至圪洞為界,北至石根上院為界,南至閆鄭發地為界,院內一切豬槽、廁所,出入過路一並在內,下院有上路,下院修好出路,上院有權禁止通行,如下院未修前有權通行,上院不能阻擋。
村民閆銀堂回憶,原來岳愛枝家宅院門口本沒有路,是一片地,因閆家東鄰路面上有一口水井。上世紀60年代,反帝村在閆家旁邊征用土地修建學校,岳愛枝門前的地變成了學校的操場,學生由操場往北去水井取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條小路。“1992年,學校要建圍牆,我當時在那裡住著,為了出入方便,與澤軍他媽一起找村干部,讓在緊靠學校圍牆處留下了一條小路,本來學校是要堵死的。”
岳愛枝承認學校建圍牆時留下了一條兩米寬的路,“這條路位於我家門前,1996年法院判決閆家走北官道,兩米寬的路是為了我家出入方便,並非為其往南通行所留。”
從鄉寧縣法院於1994年12月繪制的現場圖看,閆家宅院南鄰岳愛枝的舊院,其余三個方向均為路,其中東鄰路面上還有一口水井。
閆家人出入經東鄰路面向北通行。
2006年,東鄰原向北通行的出路和曾經的水井在閆家翻建房屋時全部佔用。閆家將其宅院出路由北通行改為朝南,並將其大門與鄉寧縣迎旭小學圍牆邊的路修通,在路下埋入了排水管道。
2008年,岳愛枝以閆家“在我舊院內下面鋪設水道,石板通行﹔其院后牆上所種的3棵桐樹,影響我建房”為由,起訴至鄉寧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閆澤軍說,2006年,自己家拆舊建新房時,將大門朝南,在路上埋下水管道及鋪石板時,岳愛枝家均無人出面阻擋過,也沒有說這路是其的宅基地范圍,不讓自己走。“我埋排水管時,考慮到鄰居關系,還專門給岳愛枝留下個接口,讓她以后修房時方便接水管。她當時還說‘你埋你的,不用管我’。”
岳愛枝的起訴讓閆家人始料未及。
“執行牆”百般爭議
岳愛枝訴閆家宅基地侵權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均有証人出庭作証。4名証人均表示岳愛枝家購買了三孔石窯及院落一座,與閆家南北以石壩為界,經四証人到現場辨認,由於地形地貌已經變化,四証人對買契中東至“閆天喜石根”無法指認。
岳愛枝稱其所購買的宅院東至閆天喜院前石壩東端(包括迎旭小學一部分),閆家稱岳愛枝舊院東至點在岳家的廁所附近,自己家走的路不在岳愛枝的宅基地范圍,屬於公共道路。岳愛枝宅院的東至點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鄉寧縣法院認為,岳愛枝取得高家房窯証及買契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尤其是1996年經本院確認其“四至合法有效”后,應當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証》。由於岳愛枝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証》,法院無法確定其舊院的合法使用面積及四至范圍,岳愛枝提供的証據不足以証明閆家的出路及水路確已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權,因此,鄉寧縣法院判決閆家將自己院牆邊的三棵桐樹砍伐掉,駁回了岳愛枝的其他訴訟請求。
岳愛枝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臨汾市中院。臨汾市中院認為岳愛枝主張閆家侵權証據不足,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岳愛枝仍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理由是,1993年雙方因走路紛爭曾發生訴訟,鄉寧縣法院於1993年6月17日進行過現場勘查,記載自己家的宅院東西長為22.5米,現西面舊址仍在,東至界完全可以確定,無需再次確權。1996年終審判決,已經確認自己家的宅院四至合法,閆家宅院出路人走北官道,水走西官道,雙方已於2000年執行和解。
岳愛枝與閆家的矛盾由來已久:1983年,閆澤軍的父親將岳愛枝家的出入道路圍在自己院落之內,又向東搬開1米多的一條人行小路,岳愛枝因此與其發生口角﹔1986年全國房屋普查時,閆家的水走西南角流向官道,1991年閆家整修自家院子時,排水改走東南角,直接流入岳愛枝家院內,岳愛枝的女兒出面阻擋﹔1992年,岳愛枝在其院內栽刺,閆家以此地為公共道路,妨礙通行出面阻攔,雙方矛盾升級,經村委調解未能達成協議。
1993年5月,岳愛枝將閆澤軍的父親起訴至鄉寧縣法院。經過一審、二審,1996年,臨汾市中院判決閆家出路走北官道,在東南角新開水口待判決生效后立即堵塞,並負責恢復老水道。
這場官司直至2000年才以執行和解方式終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鄉寧縣法院2000年7月執行筆錄記載:閆家緊靠岳愛枝后牆,往東壘牆,修至廁所牆,用石頭、水泥把下院圍牆東北角外的地方堵死,保証水不往下流。岳愛枝丈夫要求牆修1米高,從閆家的石根上往起修。這堵牆后來被閆家人稱為“執行牆”。執行和解協議由閆澤軍的父親與岳愛枝的丈夫達成。閆澤軍的父親回憶,當時“執行牆”修至岳愛枝家宅院的廁所牆,學校圍牆外兩米寬的路依舊。
岳愛枝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后,山西省高院委托臨汾市中院和鄉寧縣法院,對該案訴爭現場進行了勘驗,勘驗圖顯示,岳愛枝家的三孔石窯洞東西長5.70米,從石窯的前面牆到1996年執行牆處共14.9米,從“執行牆”到迎旭小學圍牆西邊共2.80米。岳愛枝宅院東西方向量至學校圍牆長為23.4米。岳愛枝丈夫、兒媳及閆澤軍的母親在勘驗筆錄上簽字確認。
2011年11月,山西省高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指令臨汾市中院再審。
2012年5月,臨汾市中院將該案發回鄉寧縣法院重審。
2012年7月,鄉寧縣法院再次派人對爭執現場進行了勘驗,測量所得岳愛枝三孔石窯東西5.85米,從石窯前面牆至1996年執行牆處14.95米,從“執行牆”至迎旭小學圍牆2.78米。岳愛枝宅院東西方向量至學校圍牆長依舊為23.4米。
鄉寧縣法院再審認為,岳愛枝取得房窯証和買契后,應當積極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權登記。但岳愛枝怠於履行登記義務,未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2006年閆家拆舊建新,將出行道路和水路改為朝南,岳愛枝並未阻擋。由於岳愛枝沒有履行土地變更登記,迎旭小學建圍牆時也曾留下一條2米寬的路,致使本院無法確定其舊宅院的合法使用面積及四至范圍,其提供的証據不足以証明閆家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權,駁回岳愛枝的訴訟請求。
該判決下達后,岳愛枝不服,向臨汾市中院提起上訴。
臨汾市中院再審認為:1993年鄉寧法院現場勘查記載岳愛枝家舊宅院東西長為22.5米,當時雙方當事人均簽字認可。2011年9月,本院現場勘驗丈量,岳愛枝宅院東西方向量至學校圍牆長為23.4米。該勘驗數據與1993年勘驗數據相核減,岳愛枝舊院東面的胡同寬度應該為0.9米,而目前閆家門前路面較寬處約2.8米。本院再審發回重審后,鄉寧縣法院於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現場勘驗筆錄中將岳愛枝宅院東面南北方向的矮土牆全部劃定為“執行牆”,與2000年執行筆錄中記載的“往東壘牆,用石頭、水泥修,把下院圍牆東北角外的地方堵死”,在方向上、位置上、以及牆的材料方面與執行筆錄形成明顯矛盾,而且與執行判決結論“堵塞被告東南角新開水口”在具體方位上形成明顯矛盾。
關於“執行牆”的位置問題,岳愛枝的說法是,1996年臨汾市中院終審判決生效后,經過法院執行,閆家壘起了石頭牆,並用水泥凝固,就在其現在藍色大門前,是一堵東西牆,在其東北角。
閆家人對岳愛枝提供的1993年6月17日勘驗筆錄提出異議,認為既沒有體現22.5米的起止點,且“22.5”筆跡有加粗痕跡,上面沒有按手印確認,要求進行筆跡鑒定,法院未予支持。
強制拆除案結事未了
2013年6月,臨汾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閆家恢復其宅院原有的出路和水路,並按照本院1996年生效判決所確認的方向予以通行和排水,並拆除其往南通行所鋪設的石板及水道,恢復該路段原狀。
2013年7月16日,岳愛枝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5月9日,鄉寧縣法院對閆家門前的路進行了強制拆除,並將閆家的排水管道用水泥封死。
鄉寧縣法院執行局局長關茹文告訴記者,岳愛枝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曾組織雙方進行過幾次調解均未果,最后依據臨汾市中院(2013)臨民終字第121號民事判決書內容實行強制執行。“如果閆家人對執行有異議,可以向法院遞交執行異議書。”“鄰裡糾紛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協商解決,由於雙方積怨已深,幾次調解,雙方賭氣互不讓步。走到強制執行這一步,實際上對雙方都沒什麼好處。法院強制執行完沒事兒了,矛盾並未徹底解決。現在面臨的問題是一家無路可走,一家要蓋樓房,還會不斷發生摩擦。目前最擔心的是雙方越鬧越僵,發生極端事件。”幸福灣村委黨支部書記楊續倉表示,再審終審判決下達后,2013年7月,村委欲組織當事雙方協商解決此事,他給岳愛枝的委托代理人打電話,“其代理人說不同意調解,要求按判決書處理。”
在反帝村記者隨意採訪了幾個老村民,村民們都表示,雖然村委會未曾規劃過那條路,“那條小路確實存在幾十年。鄰居關系好了怎麼都好說,關系鬧僵了就不讓你走唄。”
岳愛枝說,自己家的宅院東西長度本來是50多米,學校佔了一部分。1992年,學校建圍牆時留下的兩米寬的路是給自己家留的,“閆家朝北走,我家朝南走,各走各的路,互不干涉。2006年,閆家拆舊建新,把往北走的路蓋了房,兩家人都沒法往北通行,我們也沒說啥。后來我們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倒煤,閆家都不讓,閆家欺負人太厲害,沒辦法我們才起訴的。”
反帝村位於鄉寧縣城區,地理位置優越,有條件的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了商品房對外銷售。岳愛枝也有意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樓房,舊房子拆了幾年,卻遲遲無法動工。“施工人員去一次,他們家擋一次。”
從1993年到2014年,21年內,岳愛枝與閆家打了兩場官司!她從知天命步入古稀之年,視力模糊但思維敏捷,多年官司加上不斷上訪,她已將訴訟材料內容背得滾瓜爛熟。雖然官司勝訴,也執行完畢,她卻依然無法安享晚年,因為宅基地糾紛,自己家的宅院至今無法修建,她與老伴在外租房已1年多。
認為“無路可走,枉法裁判”的閆家走上了申訴之路,5月9日的強制拆除並未使“案結事了”,岳愛枝與閆家人的鄰裡糾紛仍在繼續……
鄰居之間本應互利互便以和為貴,雙方各退一步,自會海闊天空。
本報記者 何玉梅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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