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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一紙執行裁定讓判決書成法律白條?

時間: 2014年06月25日01:33  來源:山西新聞網--三晉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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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一審、二審,臨汾市民楊秋元訴浮山縣人王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毫無懸念勝訴,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於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臨民初字第00031-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執行人王某在浮山縣金盛礦業有限公司的股金1200萬元,現因該礦正在進行政策性資源整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31條第1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解除對被執行人王某在浮山縣金盛礦業有限公司1200萬元股金的凍結。”臨汾市中院的這份執行解除裁定,是楊秋元半個月后從別人口中獲知的,法院並未通知他這個申請執行人。“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執行’是這道防線的最后環節。我的執行懸而未決,臨汾市中院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一句‘政策性資源整合’輕易解凍了被執行人凍結的股金,法院拿什麼保障我這個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楊秋元認為,正是這紙解除裁定書,使自己本可以執行的案件陷入無望的深淵。“整合前王某的股權是60%,整合后,他的股權成了0.6%,背后到底有什麼貓膩我們不知道,王某資不抵債,法院拿什麼給我執行?臨汾市中院副院長邵有田給我的解釋是法律應該服從服務於經濟大局,如此裁定讓法律的尊嚴何在?”

官司勝訴執行節外生枝

    “關院長,你說我這事兒兩年了,咋解決?”6月11日下午,楊秋元來到臨汾市中院院長關中翔的辦公室,自從法院下達執行解除凍結書,他曾來法院“鬧”過幾次,之后,他便再未踏進臨汾中院的門。
    關中翔稱楊秋元為老楊,對其來訪表現得很熱情,很快給楊秋元叫來了該院執行局局長張五全。“你們如果不解凍的話,我的案子就能執行。”楊秋元反復強調。交談中,關院長得知楊秋元帶來了記者,遂表現出不悅,雙方不歡而散。
    楊秋元說,想起法院的那個解凍裁定,他就來氣,所以無論如何都要討個說法。是什麼事情讓楊秋元如此激動?
    楊秋元告訴記者,早年他曾開過煤礦,手頭有些積蓄。2008年到2009年間,浮山縣的朋友王某投資生意,從他手裡陸續借款共計3200萬元整。2009年7月10日,王某給楊秋元出具3份借據,分別為“今借到楊秋元現金陸百萬元整”“今借到楊秋元現金壹仟肆佰萬元整”“今借到楊秋元現金壹仟貳佰萬元整 (投資北京生態園用)”。借款后,楊秋元多次督促王某償還未果,無奈於2011年3月28日將王某起訴到臨汾市中院。
    向法院遞交訴狀的第二天(2011年3月29日),楊秋元即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王某的銀行存款3300萬元或查封其相應數額的財產,並提供擔保。
    2011年3月31日,臨汾市中院作出 (2011)臨民初字第0003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王某的銀行存款3300萬元或查封其相應數額的財產。
    2011年4月1日,臨汾市中院給浮山縣工商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請該局對王某在浮山金盛礦業投資的股金1200萬元予以凍結,未經本院同意,不得為其辦理股權轉讓變更手續。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此款不是個人借款,是合伙投資北京盛世源生態有限公司。但沒有証據予以証實,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經審理查明,王某確曾借楊秋元3200萬元,並立有借據。2007年2月2日,楊秋元向王某借款200萬元,雙方相抵后,王某還欠楊秋元3000萬元。
    2011年5月25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11)臨民初字第00031號判決書,判決王某償還楊秋元借款3000萬元並支付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於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本案所涉及的3200萬元系與楊秋元自2008年合伙投資北京生態園的投資款,楊秋元看到投資一直不見效,就將投資款說成是個人借款。“2009年7月10日,自己一天給楊秋元出具的3張借據中,其中有一張是合伙關系而不是借貸關系。”
    在上訴書中,王某稱自己從未借過楊秋元的錢,更沒有借過如此巨大的現金。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撤銷一審錯誤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法院審理時,王某對其所出具的3份借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雖有一份借據上面寫有“投資北京生態園用”,但並未明確是雙方合伙投資,反而聯系上下文,給人以借款人注明借款用途之印象﹔其次,王某在上訴理由中既已認為該款是楊秋元的合伙投資款,又不承認收到過該款,明顯自相矛盾﹔最后,王某提供的盛世生態園工商登記檔案記載情況與本案雙方當事人並無關系,王某所稱是隱名合伙投資,也並無其他証據佐証,故該說法無法認定。因此,本院認定王某曾從楊秋元處借款3200萬元。王某的上訴理由証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判決后,2011年12月,楊秋元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2年5月30日,一心等待執行的楊秋元突然聽到個消息:王某在浮山金盛礦業投資的股金1200萬元被臨汾市中院解凍,並已轉讓交易。作為申請執行人,楊秋元卻一無所知。

地方政策高於國家法律?

    楊秋元看到這份執行裁定,已經是裁定下達半個月后。該執行裁定稱,“現因該礦正在進行政策性資源整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31條第1款第六項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規定,裁定解除對被執行人王某在浮山縣金盛礦業有限公司1200萬元股金凍結。該裁定下達的日期是2012年5月16日。”最高法解除凍結的規定第31條明確規定,執行裁定書首先送達的是申請執行人,“而我卻是在裁定半月之后通過其他人才知道的,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執行’是這道防線的最后環節。我的執行懸而未決,臨汾市中院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一句‘政策性資源整合’輕易解凍了被執行人凍結的股金,法院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將我這個申請執行人置於何處?”對於法院的行為,楊秋元很不滿。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2012年3月14日,浮山縣非煤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領導組曾給臨汾市中院寫了一份“關於浮山縣金盛礦業有限公司股東涉訴影響整合工作情況說明”函。該說明稱,根據《關於<臨汾市非煤礦產資源進一步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的核准意見》和臨汾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非煤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山西錦城鐵業有限公司和浮山縣金盛礦業有限公司整合為一座礦山,整合主體為山西錦城鐵業有限公司。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又於3月1日下發了《關於非煤礦產資源進一步開發整合採礦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整合礦山企業必須進行明晰產權、簽訂採礦權轉讓合同,於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採礦登記的初審和上報工作,逾期將不再受理非煤礦產資源進一步開發整合採礦登記工作第一階段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目前,因浮山縣金盛礦業股東之一王某涉訴,被貴院裁定,對王某的股權予以凍結,使整合工作無法進行,影響到整合主體礦山企業的利益和全縣非煤礦產資源進一步開發整合工作的如期完成,逾期將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請貴院審查,對王某涉訴裁定能否予以解凍,誠請貴院予以支持。
    按照《臨汾市非煤礦產資源進一步開發整合實施方案》,山西錦城鐵業和浮山縣金盛礦業整合為一座礦,山西錦城鐵業為整合主體,浮山縣金盛礦業整合后關閉淘汰。
    臨汾市中院副院長邵有田告訴記者,“事關經濟大局”,接到這份情況說明當天,他立即召集法院相關人員召開了“關於是否解除中院三個單位向浮山縣工商局下達的對被執行人王某在金盛礦業有限公司股東凍結手續(協助執行通知)”的會議。
    在會上,邵有田首先表態,認為“應該服務於經濟工作大局,不要影響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非煤礦產資源整合的進程,應該解除中院對浮山縣工商部門的協助執行通知,以免造成重大損失。最近省政法委王建明書記要求全省政法機關的各項工作要服務服從於經濟建設大局,我認為這就是具體落實王建明書記講話精神,隻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臨汾中院執行局局長張五全也表示,“這是政策性的整合,咱們也沒辦法,咱們應該配合整合行為,先解除法院在工商局的查封手續,把王某在新整合后的企業中的股份予以凍結。”
    從當時的會議紀要中,記者看到,臨汾中院與會6人全部同意解凍,理由均為配合資源整合。
    彼時,王某負債累累,是臨汾市中院三個案件中的被告,除了楊秋元3000萬元的執行案,民一庭祁某訴王某4000萬元借款糾紛案﹔民二庭張某訴王某2000萬元借款案。各案當事人均向法院申請凍結王某的財產。

法院解凍程序違法違規?

    2012年5月16日,山西錦城鐵業與浮山縣金盛礦業整合后的新公司——浮山縣金城礦業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給臨汾市中院寫了份承諾書:王某在新公司的股權及股權收益全部,未經臨汾市中院的准許,不轉讓不變賣(新公司投資過程中,依法稀釋股權的情形除外)。
    同一天,臨汾市中院下達執行裁定,解除對被執行人王某在浮山縣金盛礦業有限公司1200萬元股金凍結。
    2012年5月20日,浮山縣金城礦業有限公司召開第一次全體股東會,新設立公司的股東為潘某、郭某、王某、孫某、嚴某5人,公司注冊資金3130萬元,其中潘某佔股64.4%,被選舉為該公司董事長及法人代表,負責經營管理。而被執行人王某的股份比例僅為0.6%,折合18.78萬元整。
    無論是寫承諾書還是新公司股東會議,作為股東之一的王某均未到場,而是全權委托別人代理。
    “整合前王某的股權是60%,整合后,他的股權成了0.6%,背后到底有什麼貓膩我們不知道。王某資不抵債,法院拿什麼給我執行?臨汾市中院副院長邵有田給我的解釋是法律應該服從服務於經濟大局,如此裁定讓法律的尊嚴何在?”楊秋元一邊找法院要求給自己一個說法,一邊向臨汾市檢察院反映了此事,要求對該院相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出處理,然而,此事至今沒有下文。
    2012年5月31日,臨汾市中院將被執行人王某在山西堯都農村商業銀行擁有的300萬元股金、48萬元收益及300萬元不良貸款,總計648萬元,轉讓給了申請執行人楊秋元。
    針對楊秋元的執行案件,臨汾市中院於2012年6月11日、7月9日又連續下達兩份執行裁定書,再次凍結被執行人王某在浮山縣金盛礦業持有的60%的股權。“再次凍結是因為錦城礦業違背了誠信原則。我們解凍與楊秋元沒有關系,沒必要通知他,也沒必要給他下達執行裁定,我們的解凍也並未給楊秋元造成任何損失,現在那個礦還沒整合完,還在凍結狀態。”邵有田說。
    楊秋元表示,這個凍結對於他而言已沒有任何意義,“雖然手續沒有變更,但礦已經整合,王某的資金已經撤走,60%的股權成了0.6%,法院拿什麼執行?如果當初這個礦因為凍結而被國家注銷關閉,我自認倒霉,現在是因為法院違規解凍,整合后才變得不值錢,導致我的判決書成了法律白條,這個責任誰來承擔?”
    臨汾市中院作出的 (2011)臨執字第120-2號執行裁定書,是否如楊秋元所說違規了呢?“首先,地方政策不能高於法律,臨汾市中院解凍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應該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若如當事人楊秋元所述,法院未給其下達過執行裁定書,那麼,解凍程序則違法。在該案中,由於法院的違規解凍行為,喪失執行良機,給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當事人可以起訴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紀行為。”太原師范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張普定說。山西宏?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大瑞也認為臨汾市中院在解凍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著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作工作報告時,用了319個字強調法院執行工作,也從側面反映執行難已是擺在所有法院面前的難題。採訪中記者了解到,不少案件執行多年沒有進展,隨之產生弱勢群體利益受損,繼而成為上訪推手,法律尊嚴受到嚴峻挑戰。
    不少律師認為,除了被執行人無能力執行或耍賴外,造成法院執行難的主因是法院執行力度欠缺、機制不夠健全以及工作態度等等。
    最后,借用習近平總書記的一句話:“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本報記者 何玉梅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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