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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亮點解讀

時間: 2014年05月16日04:46  來源: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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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基本制度,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

    新華社15日受權播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文均簡稱為條例)。這一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

實施公開招聘

【條例】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解讀】

    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卜招聘”“內部招聘”,引起廣泛關注,受到強烈譴責。今年3月,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通報了湖南省嚴肅查處的江永縣少數領導干部子女親屬違規調入事業單位案,當事人受到了黨紀和行政處分。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早有規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發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宣布,截至2012年底,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已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實現全覆蓋。
“條例的出台,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於這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說。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公開招聘漏洞頻出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監督缺位,導致個別領導干部用權力破壞公開、平等的人事制度。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指出,人社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督導員、裁判員的作用,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對違規操作、違法亂紀行為要嚴肅處理。

規范聘用合同

【條例】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解讀】

    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業單位用人機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原人事部發布的《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條例並沒有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進行分類,而是統一規定聘用期一般不低於3年。
“前程無憂”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指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無固定期限的。她說:“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於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條例對簽訂長期合同也作出新規定。按照以往,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條例去掉了這一條,隻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以簽訂這樣的長期合同。

參加社會保險

【條例】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條例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再次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並軌”已箭在弦上。
目前,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並不順利,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因此廣受詬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規劃,遵循市場化原則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今年以來,一系列舉措的出台預示著這項改革的有效推進。年初,國務院印發意見,部署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了這項改革的時間表。

工資增長機制

【條例】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解讀】

    我國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始於2006年,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近幾年,我國進行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這項改革首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開展,如今各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已基本兌現到位。
“目前事業單位制定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只是改革邁出的一步,更艱難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區、行業間以及不同資金來源的事業單位間,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說。
她認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條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而對於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制度﹔對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

三部門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15日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文均簡稱為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解決,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條例。

2 問:條例對崗位設置作了哪些規定?

    答:分類設置崗位有利於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
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調動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2011年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范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

3 問:應當如何進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答:在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范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作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

4 問:關於聘用合同,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后人事關系的終止。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5 問:如果出現人事爭議,應如何解決?

    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
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據此,條例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不適用調解、仲裁程序。為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本欄稿件均據新華社電,圖片均據百度圖片)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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