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職務侵佔案,進入司法程序兩年,圍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而陷入膠著狀態。
女會計“侵吞巨款”?
“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看守所裡的條件畢竟有限,她家有精神病史,我岳父就是自殺死亡的,我妻子現在被鑒定為拘禁性精神障礙,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療病情會越來越嚴重,我們向忻府區人民法院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都20天了,法院一直沒有回應,萬一在看守所裡發生什麼事怎麼辦?”說這話的人叫徐忠良,忻州市人。為了妻子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他從妻子剛被羈押開始一直奔波到了現在。
徐忠良的妻子叫芳芳(化名),今年47歲,忻州市安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泰達公司)財務負責人兼會計。
2011年9月27日,忻府區公安局接到安泰達公司報案稱,其單位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兼會計芳芳有重大財務問題。2012年1月10日,芳芳因涉嫌職務侵佔罪被忻府區公安局刑拘,同年2月15日被忻府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忻州市看守所。
案發前,芳芳就因精神類疾病多次就診並服藥治療多年。2012年2月21日,芳芳因抑郁症和高脂血症被忻府區看守所(2012年1月10日至8月初在該所羈押﹔2012年8月忻州市看守所啟用,芳芳從忻府區看守所轉入忻州市看守所)送入山西省109醫院住院治療,當年4月6日出院。出院醫囑除了服藥,要求對其加強心理教育,避免精神刺激等誘因。
就芳芳的身體和精神狀況問題,徐忠良多次向辦案單位及忻府區人民法院反映,並申請對其進行行為能力司法鑒定,忻府區法院兩次委托相關鑒定機構為芳芳進行了鑒定,“因被鑒定人芳芳對鑒定檢查不能很好配合,鑒定機構無法作出明確鑒定意見”。
芳芳涉嫌職務侵佔罪一案,忻府區法院於2012年7月9日開庭審理。庭審中,忻府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芳芳自擔任安泰達公司會計以來,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支出事由,重復記賬、截留收入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司資金。認定被告人芳芳侵佔安泰達公司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忻府區檢察院因發現漏罪,於2012年11月19日提起補充起訴。2012年12月10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証據技術中心就芳芳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下達第一份中止鑒定通知書。
就在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証據技術中心下達第一份中止鑒定通知書的當月,該院對芳芳涉嫌職務侵佔罪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
芳芳在庭審中未發表意見。其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事實不清,証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認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013年2月4日,忻府區人民法院以芳芳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罪所得398萬余元予以追繳,退還被害單位安泰達公司。
芳芳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此案,撤銷一審判決,查明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無罪。
2013年3月22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証據需進一步查証、核實,裁定撤銷忻府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並發回該院重新審判。
遲來的司法鑒定
兩次開庭審理,徐忠良看到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妻子蓬頭垢面,神情恍惚,面無表情,腿疼得不能走路,靠別人背上扶下,甚至當庭將尿撒到了褲子裡。這令他心疼不已。
2013年6月25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証據技術中心再次下達中止鑒定通知書。
兩次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無果。2013年7月14日,忻州市看守所給忻府區人民法院出具了芳芳在看守所的表現証明。該証明提到,“2012年8月11日,芳芳到忻州市看守所羈押期間,不吃不喝,大小便不能自理,全天癱坐不動,全靠同監室人員喂食,幫助清理大小便,照顧日常起居﹔精神上,不言不語,對管教民警和駐所醫生極端抗拒,不服從管理。鑒於以上情況,加之我所生活醫療條件有限,為防止長時間羈押對芳芳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影響正常訴訟工作的進行,建議你院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並附上了同監室人員對其表現的証明。
2013年7月30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証據技術中心認為芳芳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不具備受理條件,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芳芳家屬認為,“忻府區法院僅憑鑒定機構簡單的對話,沒有更進一步的檢查及觀察,就得出芳芳不能配合鑒定的結論草率,致使芳芳的病情越來越嚴重,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救治”。為此,芳芳的家人信訪到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給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函稱,據反映該被告人似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請採取相應措施治療,並司法鑒定。
2013年9月17日,忻府區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芳芳的受審能力進行了鑒定。
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於2005年9月經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同時是隸屬於中國政法大學証據科學研究院的科研機構。
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人員對芳芳進行檢查時發現,芳芳行走不利索,被人攙扶入室,落座后身體蜷縮不時躲閃﹔意識尚清,衣著不整,面色蒼白憔悴顯得體虛無力﹔檢查初始神情緊張茫然,雙手緊拽衣角不停摩擦,口中或呻吟或自語﹔多數情況表現反應遲鈍,問話不答或答非所問,檢查過程中情緒紊亂,時而哭鬧無常,時而幼稚造作﹔接觸困難,無法進行有效交流。
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綜合調查取証資料,並結合此次法醫學精神病檢查分析認為,被鑒定人芳芳羈押后逐漸出現精神異常反應,目前接觸較困難,精神活動欠協調。主要存在對既往生活經歷和當前處境下應激事件不能完整回憶,表現為無法供訴案情並配合訊問﹔間發神情恍惚、茫然、遲鈍,情感爆發時歇斯底裡哭笑無常﹔呈假性痴呆狀態等。受生活境遇和心理暗示影響精神症狀持續一年余,目前病情遷延,嚴重影響其環境適應和生活自理能力,致使被鑒定人難以正常配合案件審理。
綜合以上病因、病程及症狀特點,被鑒定人芳芳診斷為拘禁性精神障礙,目前處於?症樣反應狀態。受所患精神疾病影響,目前評定為無受審能力。
難產的變更“強制”
拘禁性精神障礙是指因受拘禁后的精神刺激或壓力而產生的反應性精神障礙、?症、精神分裂症或抑郁症等。可以發生在羈押期的任何階段,犯罪嫌疑人畏懼罪罰、乞求赦免,在心理防御機制作用下,精神異常表現具有復雜多變性。
12月2日,徐忠良從忻府區人民法院拿到了妻子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文書,次日便向該院遞交了變更強制措施及中止審理申請書。
然而至今沒能得到法院的回應。“芳芳是否構成犯罪案件還待審理,退一萬步說,即使芳芳犯了罪,但起碼的公民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芳芳得不到有效治療,也不利於對案情的陳訴。如果我妻子真犯了罪,我作為丈夫保証承擔她的一切經濟問題。況且她所涉嫌的是經濟犯罪,並非暴力犯罪,改變強制措施不會造成社會危害。我們家屬只是不希望錯過最佳的治療時間。”
據了解,芳芳在安泰達公司做會計工作多年,同時也是該公司股東之一。“工作能力沒問題,平時挺隨和的一個人,交往的朋友很多,身體精神方面都很正常。她犯罪手段巧妙,屬於高智商犯罪,開庭時我們見過,狀態和以前一樣,就是不說話了……”這是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人員對芳芳單位董事長的一段調查材料。
記者欲就此採訪忻府區法院,該院負責媒體接待的工作人員殷俊明以“此事院領導正在研究,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為由沒有接受記者的採訪。12月20日,記者致電該院院長張建中,手機無人接聽,發信息沒有得到回復。
徐忠良告訴記者,妻子去年在看守所裡自殺未遂的經歷,讓他至今心有余悸。能否變更強制措施,徐忠良在煎熬中等待著忻府區法院的答案。
本報記者 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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