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翠林不懂咀嚼,隻能吃細小柔軟的食物,張義恩將西瓜子去掉,一點點將西瓜喂進妻子口中。
3年前,因醫院“違反了高血壓腦出血的診療護理原則,導致患者腦出血病情加重”,忻州市代縣東留屬村張義恩的妻子全身癱瘓。為此,他為妻子討回了28萬余元的賠償金。訴訟中,他得知為妻子實施診療行為、被醫院公然張貼在牆上職稱為“住院醫師”的左某居然沒有醫師執業資格証后,追究其非法行醫,卻未被法院認可,為此,張義恩走上了漫長的維權之路。
到底是誰延誤了病情?
代縣東留屬村一處普通的居民院裡,58歲的張義恩正忙著給妻子洗剛剛尿濕的衣褲。院裡晾衣服的繩子上,挂著一塊塊尿布。
屋裡,躺在炕上的師翠林身形消瘦,不時發出“嗯……嗯”的聲音,咂吧著嘴巴,大大的眼睛無意識地轉動著。
“林林,有人來看你了。”張義恩俯在妻子臉上,微笑著說。妻子沒有回應他,“她啥也不知道,吃喝拉撒一刻也離不開人,哪怕她不能動,會說話也算,現在什麼都完了……”兩個兒子,一個在縣城跑出租,一個在太原上大學,張義恩獨自照顧妻子,疲憊不堪。
“繁峙縣繁城鎮衛生院違反腦常規治療護理原則,耽誤了我老婆的治療,讓她變成了這樣。更讓我氣憤的是,主治醫生不管,讓一個實習醫生給我老婆看病。對於一個24小時都需要人照顧的植物人,法院居然按一人護理計算,且護理工資標准每天為50元,一個人如何承擔得起這樣的護理重擔?這樣的判決顯然不公平。”張義恩說。
2010年4月17日,張義恩的妻子師翠林在娘家繁峙縣西義村參加一個侄子的婚禮。當晚7時左右,正在吃飯的師翠林突然嘴角抽搐,手腳僵直,倒在地上。娘家人立即將她送往繁峙縣繁城鎮衛生院就醫。
因為師翠林有高血壓病史,繁城鎮衛生院經初步診斷后懷疑其為腦出血,建議做腦部CT檢查。衛生院沒有CT設備,在該院醫生左某的護理下,師翠林被送往繁峙縣人民醫院做CT,CT顯示其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出血量約為25毫升。
做完CT后,師翠林被拉回繁城鎮衛生院內科住院治療。當晚,該院對師翠林實施脫水降顱壓、補充水電解質等保守治療。當晚10時45分,主治醫生胡某代表院方向師翠林家屬下達病危通知書,並與張義恩簽訂免責同意書。
張義恩說,住院當晚,師翠林病情一直不穩定,整夜為其實施治療的是姓左的醫生,而主治醫生胡某在家屬簽字后就再也沒有出現過。直到次日上午,師翠林的情況還是沒有好轉,家裡人著急了。
“衛生院讓我們家屬自行請外面的醫生來會診,我們聯系了太原某醫院的醫生。該醫生到達時已是中午,建議實施手術,院方說沒有手術器械,我們要求轉院,衛生院不讓轉,稱他們可以借來手術器械。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衛生院才同意我們轉院。”師翠林大兒子說。
2010年4月18日下午,師翠林轉入繁峙縣人民醫院。經CT檢查,診斷為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並破入三腦室及蛛網膜下腔,出血量約45毫升。繁峙縣人民醫院為其實施血腫穿刺術、脫水止血、氣管切開內插管術等治療。
在繁峙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6天后,張義恩又將妻子轉入山西煤炭中心醫院,在該院住院84天后出院回家。
張義恩告訴記者,他從繁城鎮衛生院出具的住院費用清單中,發現了問題。“住了17個小時醫院,衛生院卻算了34個小時的費用。”看著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他心如刀絞。“主治大夫沒有責任心,對妻子的病情疏於觀察了解,未按照醫學診療規范進行合理降壓,制定進一步手術治療方案,導致病情延誤,錯失了最佳的治療時機……”張義恩隱隱覺得,繁城鎮衛生院的診療過程與妻子的現狀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民事訴訟牽出非法行醫?
2010年11月,張義恩以妻子代理人身份,將繁峙縣繁城鎮衛生院、繁峙縣人民醫院、山西煤炭中心醫院一並起訴到了太原市小店區法院。
訴訟中,原、被告均提出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山西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對醫療過錯及傷害等級分別進行了鑒定。
鑒定結論認為,繁城鎮衛生院採取的保守治療措施得當,但該院對繼續出血所導致病情變化的嚴重后果估計不足,在“醫療設施、醫療技術”有限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履行轉院告知義務。在縣人民醫院第一次CT檢查后,仍將患者拉回衛生院做保守治療,當患者病情發生變化,再次至縣人民醫院進行CT檢查時,出血量從第一次CT時的25毫升增至45毫升,波及腦干,病情更加危重。繁城鎮衛生院這一行為違反了高血壓腦出血的診療護理原則,屬醫療過錯,其過錯對患者損害構成的參與度為30%﹔山西煤炭中心醫院與繁峙縣人民醫院對患者的診治過程無醫療過錯。師翠林被鑒定為一級傷殘,屬全部護理依賴。
繁城鎮衛生院對該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因其未能提供証據証明鑒定結論存在瑕疵,法院未予准許。
庭審中,張義恩從法官口中得知,整晚參與妻子體格檢查及觀察、處置等醫療行為,並獨立書寫初步診斷、首次病程記錄的左某,竟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証書。於是,張義恩將此事反映到了忻州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2011年8月11日,繁峙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出具調查結果:左某是繁峙縣繁城鎮衛生院試用期醫務人員,無《醫師執業資格証》,現已離開此醫院。通過院方提供的師翠林的病歷檔案復印件檢查,發現師翠林的主治醫生為胡某,一切治療醫囑均有胡某和內科主任尹某署名,兩人資質齊全。左某隻參與病歷記錄,未查出參與治療。
對於該份調查結果,張義恩並不認同。“醫院為何將試用期醫務人員公然注明其職稱是住院醫師,這分明是誤導患者,行政監督部門為何對醫院的行為視而不見?初步診斷、首次病程記錄明明由左某獨立書寫,而左某確實在2010年4月17日晚對患者進行了檢查和治療,為何說其未參與治療?繁峙縣衛生監督所純粹是糊弄人。”
繁城鎮衛生院辯稱,師翠林目前的狀況是其原發疾病發展轉歸的結果,高血壓腦出血致死、致殘率較高。醫院整個治療過程措施得當,不存在過錯,與患者現狀沒有因果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小店區法院雖然查明,左某在無醫師執業資格証書的情況下,“參與了對患者師翠林的體格檢查及觀察、處置等醫療行為。師翠林的住院病歷中,初步診斷、首次病程記錄均由左某書寫並簽字,無主治醫生胡某簽字”。法院認為其雖病歷記載不規范,但並不構成非法行醫。
2011年10月18日,小店區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被告繁峙縣繁城鎮衛生院對原告採取的保守治療措施得當,但由於認知不足,在診療過程中違反安靜休息,避免反復搬動,防止繼續出血,及早手術治療等高血壓腦出血病護理、治療原則,導致原告腦出血病情加重,故診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承擔30%的過錯賠償責任﹔山西煤炭中心醫院、繁峙縣人民醫院對原告的診療過程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權宜之計下的“妥協”?
“左某無醫師執業資格,法院又查明其對原告進行了體格檢查及觀察、處置等醫療行為,很明顯屬非法行醫行為,為何不認定醫方的非法行醫行為?《執業醫師法》中明確規定,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証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証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還有,對於一個需要一級護理的人來說,法院隻按一人護理計算賠償,顯然不符合常理。”雖然對該份判決有諸多不滿,2011年12月21日,在繁峙縣衛生局的協調下,張義恩與繁峙縣繁城鎮衛生院簽訂賠償協議:
繁峙縣繁城鎮衛生院除付給法院判決的121990.0元外,因張義恩家庭生活困難,一次性給予補償158009.1萬余元。
繁城鎮衛生院履行賠償義務后,張義恩保証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師翠林醫療糾紛一事向衛生院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張義恩說,簽協議只是權宜之計下的“妥協”。“住了那麼長時間醫院,又打了一年官司,家裡沒有任何收入,我們家已經負債累累,對方要惡意拖延訴訟,實在無奈我們才簽了那份賠償協議。還債、支付律師費下來已經所剩無幾。她每天要吃藥,家裡要生活,我現在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系了。”
2012年2月1日,張義恩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請求撤銷太原市小店區法院的民事判決﹔請求繁峙縣衛生局依法對繁城鎮衛生院非法行醫作出認定﹔請求繁城鎮衛生院墊付患者的后期治療費用。
2012年7月18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認為,一審判決生效后,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明確表示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后不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且該賠償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師翠林在協議領取賠償款后又申請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
張義恩承認是自己毀約,“那是就民事方面達成的協議,我現在追訴的是非法行醫及后續治療費用,后續治療費國家規定20年,你為啥隻給我判10年?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殘疾或死亡的應負全責,咱不是無理取鬧,有理有據。”為了妻子的醫療糾紛,他自學起了相關法律。
張義恩是個木匠,以前給人做家具,后來又搞了古建,自稱在繁峙縣城小有名氣。“我老婆得病之前,我每天都有120元的收入,她成了這樣,我哪兒也去不成。前段時間有人找我,一天給我200元,讓我去幫忙,我脫不開身,保姆又雇不起。因為他媽變成這樣,大兒媳婦留下一個孩子離婚了,二兒子在太原上大學,都是親戚照顧。如果不是老婆生病,我一年收入五六萬元沒問題,現在卻需要社會救濟了。”
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張義恩從去年開始不斷找當地衛生局。“當年我們也是考慮到他家庭的實際困難,本著人性化又在法律賠償范圍之外多給了他15萬余元,現在縣領導已經介入過問此事,只是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7月24日下午,參與當年調解的繁峙縣衛生局醫政科科長孫培武對記者說。
在繁峙採訪時,記者未能見到繁城鎮衛生院院長張某,給其打手機無人接聽,發短信沒有回復。該院行政科室辦公室全部無人,師翠林當時的主治醫生胡某也未上班。
記者發稿時,接到張義恩電話,稱因為繁峙縣相關部門一直遲遲沒有解決他所反映的事情,其8月12日上午再去找當地衛生局返家途中,被一輛河北牌照的小型貨車從后面撞倒在路邊后,貨車逃逸,幸運的是隻受了點輕傷。他表示,不管維權之路如何艱難,他一定會繼續走下去。
本報記者 何玉梅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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