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海鷗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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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第12個全國“安全生產月”。6月9日,是全省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記者搜集到這樣一份資料:
2008年至2012年,全省因違法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造成的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從67起、138人下降到13起、15人。但是,這一原因造成的煤礦事故按起數則佔到了43%、按死亡人數佔到了30%。
事故猛於虎。但比事故更可怕的,是置安全生產於九霄雲外、肆意違法違規操作而不自知。我省去年年底、今年年初發生的三起事故就是此類典型。日前,有關專家還原現場、深刻剖析,無意揭傷疤、戳痛處,意在汲取教訓、長鳴警鐘。
1 南呂梁山隧道“12·25”爆炸瞞報事故
【新聞回放】
2012年12月25日14時40分左右,臨汾市境內由“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南呂梁山隧道一號斜井正洞右線開挖掌子面,現場補炮作業時發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傷。
【專家分析】
施工單位違法銷毀爆炸物品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工程中剩余的大量爆炸物品本應依法妥善處理,但好幾個負責把關的負責人默認違法銷毀,心知肚明地違規審批,大量爆炸物品被有組織地從地面庫房運送到隧道內5公裡的地方人為引爆。相當於197kgTNT當量的爆炸物在獨頭隧道內爆炸,生成了強大的沖擊波,產生了大量的CO毒氣,沖擊波破壞范圍超過400m,CO濃度達到了允許值的82倍,剎那間造成現場人員8死5傷。現場的其他54人,都經受了高強度沖擊波、高濃度毒氣,可以說每個人都是九死一生、死裡逃生。
隧道爆炸事故是典型的 “兩違三報”。“兩違”是干部違法指揮、工人違法作業,這不同於一般的違章,而是違反了國家的行政法規﹔“三報”是發生事故后企業負責人遲報、謊報,進而集體瞞報,觸犯了刑法。
【記者點評】
事故單位是國有重點中央企業,事故地點是國家重點工程工地,事故原因是違法指揮違法作業,隱瞞事故者是多名黨員領導干部,面對群眾舉報和政府核查,當事者竟敢一瞞再瞞。這些情況又一次印証了一個著名的判斷,那就是:任何時候都不能過高估計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無論什麼級別、什麼所有制、什麼隸屬關系的企業,無論技術多精、裝備多好、生產力水平多高,都不能沾沾自喜、自以為是,更不能我行我素,都必須心懷敬畏、心系責任,強化管理,強化教育,把安全生產執行力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前沿、最基層。
2 “2·19”陽泉盜採煤炭資源透水事故
【新聞回放】
2013年,2月19日,陽泉市礦區發生盜採煤炭資源引發透水事故,造成7人遇難。
【專家分析】
實在是前所未有、觸目驚心。
陽泉礦區麻地巷小區已經建成20余年,是陽煤集團三礦區的家屬樓,幾幢六層高的居民樓旁有一排無人居住的平房,3個盜採煤炭的坑口,就藏匿在這些平房中。盜採坑口直徑均約1米左右,其中兩個坑口距離不足10米,緊靠麻地巷社區居民樓,另一個在300米之外,緊靠棚戶區民房。
不法分子採取了極具欺騙性的偽裝隱蔽手段,把盜採的坑口開在居民區的建筑物內,晝伏夜採﹔用十分隱秘的方法運送盜採出的煤炭,事實上形成了一個從井下到井上、從盜採到銷贓有組織的地下團伙﹔秘密雇佣毫無相關安全知識的工人,在毫無安全保障的危險環境中半手工挖煤,本質上是圖財害命﹔盜採的是鐵路線和居民樓近旁的安全煤柱,採掉安全煤柱極易引發鐵路線和居民區塌陷,導致災難性后果﹔明知透水后多人被困,命懸一線危在旦夕,不但不救人反而逃匿,還派打手對僥幸逃生出來的工人恐嚇施暴,企圖封口,甚至滅口。
長時間在具有水患危險和瓦斯爆炸危險的煤層中盜採,沒有任何安全措施,蠶食安全煤柱,早晚要出亂子。或是透水,或是瓦斯爆炸,或是頂板垮塌引起鐵路路基和居民樓破壞。
【記者點評】
這一案件的罪魁禍首是不法分子。但為什麼不法分子能夠長時間掩人耳目頻頻得手,為什麼不法分子敢於長時間恣意妄為圖財害命,為什麼不法分子膽敢在當地政府的眼皮子底下長時間胡作非為又逍遙法外,為什麼這一問題長時間存在、遲遲沒有被打掉,直到捅下大亂子、付出大代價才鏟除?面對公眾的質疑,面對輿論的拷問,面對上級的追查,有關方面有必要反思再反思、深思再深思。
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規律是:有些事故是偶然,偶然多了不偶然。需要提醒的是,凡同類型事故、同類型險情、同類型案件重復發生的地區和行業,都需要舉一反三,深挖原因,才能杜絕此類事故。
3 “12·31”天脊集團苯胺泄漏事故
【新聞回放】
2012年12月31日,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團發生一起苯胺泄漏事故引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經初步核查,當時泄漏總量約為38.7噸﹔攔截后,有8.7噸苯胺排入濁漳河。
【專家分析】
這是一起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事故企業、相關政府及部門對此負有責任。
分析苯胺泄漏事故,一次違規操作,一個存在質量問題的管子,一個應該關閉而沒有完全關閉的閥門,構成了這次事故的原因鏈。化工企業的生產管理是一個嚴格的流程,為什麼當班人員會發生低級錯誤違規操作?事故圍堰區為什麼會採購存在質量問題的金屬軟管?企業有全過程的現代化管理手段、交接班制度、巡檢制度,為什麼苯胺泄漏18.5小時無人值守?圍堰是安全生產的防火牆,為什麼通向防洪渠道的閥門沒有完全關閉,使圍堰形同虛設?一連串的為什麼,回答隻有一個,事故企業管理混亂,社會材料採購、生產管理操作規程、安全環保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
分析水環境污染事件,企業誤報、長治市環保局誤判、長治市政府應急不力等多個環節存在信息滯后,構成了這起污染事件的原因鏈條。事故企業有先進的物料控制系統,為什麼會草率估算出1.5噸的泄漏量,與實際泄漏量相差甚遠?面對大量嚴重超標的監測數據,長治市環保部門為什麼草率地將事件定性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長治市政府在得知濁漳河污染並危及下游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研判,採取果斷應急措施?又為什麼不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並向下游省份通報,致使污染事件進一步擴大化?一連串的為什麼,回答也隻有一個,責任意識淡薄,麻痺鬆懈大意。有關市縣政府和部門沒有依法依規履職,造成事態擴大。
【記者點評】
“12·31”事故是對事故企業、有關市縣政府和政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能力和作風的一次檢驗。這種檢驗的方式,看似突然,看似偶然,看似殘酷,但經過對事件的基本分析,可以發現,那麼多偶然性的背后有其必然性,必然性是通過偶然性來表達的。
制定規章制度很重要,比制定規章制度更重要的是嚴格執行這些規章制度。如果規章制度喪失了原則性、喪失了權威性,就會形成“破窗效應”。這種混亂的管理下,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的。
“海恩法則”告誡我們,再完美的規章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無法取代人自身的責任心。
本報記者 齊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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