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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豈能僅憑一紙借條(圖)

時間: 2013年04月19日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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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靜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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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判決了一起案子,手持借條的原告竟然輸了官司。


那麼在民間借貸中應注意些什麼呢?首先是規范的借據文本,文本應寫明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若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4倍的部分,也將不受法律保護。利息逾期、或是本金到期沒有及時歸還的,出借人應引起注意,如果借據中有約定借貸期限的,要在借貸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借款人催討,否則可能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的勝訴權。


是否借款昔日“麻友”各執一詞


“不借給錢,只是少了個朋友﹔若借給了錢,那就不僅少了個朋友,連錢也沒有了。”這是時下民間流傳的一句話。現實生活中,朋友間因為借條而反目的並不鮮見。有了借條,是否就勝券在握了呢?未必。


原告男青年王某,被告女青年閻某,二人均為90后,均是太原市迎澤區人,曾經是麻將桌上的朋友。之后,卻因為借條,兩人反目。


原告王某在訴狀裡稱,2011年7月4日,閻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其借了8萬元,並承諾盡快歸還。幾個月后,王某因急需用錢多次催促閻某還款無果。2012年5月23日,應王某要求,閻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幣現金8萬元整。其后,王某繼續向閻某追要借款,但閻某以種種理由不予歸還,故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閻某立即歸還王某借款8萬元及利息。


被告閻某在法庭上辯稱,他們經常在麻將桌上賭博,她沒有拿過王某的錢,且其身體多病常年吃藥,連房子都賣了,隻能租住在地下室。打借條是為了幫助王某騙其老婆。


王某為証明其主張向迎澤區法院提交了如下証據,2011年7月4日閻某打的借條﹔2012年5月23日閻某打的借條以及証人王某妻子的証言。閻某對証據一、二的真實性都認可,但其否認向王某借過錢,認為王某妻子的証言不是事實。


手持借條原告一審依然敗訴


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提交的2011年閻某打的欠條,不是借貸關系成立的依據,不能証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原告給被告交付現金的事實。


關於2012年閻某打的借條,第一次開庭証人王某妻子陳述換條子時王某怕說不清就讓她一起去了﹔但第二次開庭時王某妻子卻陳述她不知道換條子的事情,証人前后的証詞互相矛盾。特別是王某陳述在放款時對閻某並不了解,也不知道閻某的償還能力及借款用途,因此原、被告雙方缺乏現金借款的信用基礎,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不足以証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實際發生。綜上所述,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証據不予採信,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后,王某並沒有提起上訴。


“我一年審理的案件在100多起,因民間借貸引起的官司每年不超過5起,像這種拿著借條敗訴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被告矢口否認其借錢,本著‘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王某的証據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該案主審法官閆聰林告訴記者。


“但凡發生借貸關系的,不是親戚就是朋友,試想有誰會借款給毫不相干的人。”太原市民張強認為。的確如此,我們看到民間借貸案件,往往都是當事人之間由於借貸關系發生前存在某種信賴關系,才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借款人隻給出借人打一張借條作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的憑証。而一旦雙方之間產生矛盾,彼此關系惡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認,出借人起訴到法院時也往往隻有一張借條作為直接証據。


民間借貸謹記先小人后君子


當前,民間借貸呈現瘋狂態勢。民間高利貸一旦爆發,其巨大風險可能引發一系列糾紛,影響社會的穩定,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一系列不良影響。那麼,如何規避民間借貸的風險呢?


山西雅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軍認為,一定要簽協議,且盡可能嚴謹准確,別抹不開臉,不好意思提要求,寧可先小人后君子,以免最后因協議的漏洞,造成糾紛。同時,他列舉了一些注意事項。


商定協議時幾點注意事項:


規范的借據文本中,應寫明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借款合同時要索取借據,做到一式兩份。同時,加蓋手印或公章私章。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款利息要明確、合法。如果違反央行規定抬高利息,超過法定利率4倍的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辦理民間借款,最好辦理房產抵押公証或者是尋求第三方擔保。出借人最好提前跟家人商議,不要擅自決定借款,以免之后出現家庭糾紛。


出借人的幾點注意事項:


小心利用語意歧義擬訂民間借款借條。如“王某借劉某現金十萬元,現還欠款一萬元”。這裡的“還”字可以理解為已還一萬元,也可以理解為還有欠款一萬元沒還。


小心借條上故意寫錯借款人的名字。如有故意將“劉升”寫成“劉開”。借款雙方一定要各自簽各自的名字,並用正楷字書寫,不能草書簽名。同時,最好是加手印和印章。


對借款人來說,在沒有完全還清債務前,每一次還錢都要要求出借人在借據上注明。對於還錢是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借款人可與出借人進行約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按先沖抵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沖抵利息、最后再沖抵借款本金的順序清償。民間借貸畢竟存在較高風險,所以平時錢進錢出都要注意保留証據,做好記錄。


出借人應隨時關注對方的經濟狀況,利息逾期、或是本金到期沒有及時歸還的,要馬上警惕。如果借據中有約定借貸期限的,要在借貸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借款人催討,否則可能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的勝訴權。


本報記者 曹秀娟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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