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難買“我願意”“自願贈與”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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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隨著公安部門對“胖貓”事件的案情通告,“自願贈與”引發了網友的關注。“自願贈與”有什麼法律意義?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5月20日,山西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贈與后不能隨意要回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勇杰律師認為,所謂“自願贈與”,是指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並取得該財產的佔有。戀愛過程中,如果一方自願給另一方購買禮物、支付費用等,且沒有明確要求對方回報,這種行為屬於“自願贈與”。戀愛期間一方自願贈與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應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一般情況下,已經贈送出去的財物是不能要回來的。贈與是一種自願將財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一旦財物交付完成,所有權和控制權也隨之轉移。贈與合同也被視為有效履行。換句話說,一旦贈與行為完成,贈與人就失去了對財物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無法隨意要求對方返還。
  然而,在法律的框架下,仍然存在一些例外情況,賦予了贈與人一定的撤銷權。首先是任意撤銷權。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撤銷的前提是贈與合同沒有經過公証或者不涉及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無需承擔法律后果。其次是法定撤銷權。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並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物。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或者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需要在一定時間內進行,通常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過了這個期限,贈與人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權利。
  除了撤銷權,贈與人還可以提出贈與人窮困抗辯權。這意味著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然而,已經履行的部分通常無法請求返還。綜上所述,贈與的財物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要回來的。在法律上,已經完成的贈與行為通常是不可撤銷的。
  戀愛時也要在經濟上保護自己
  在戀愛期間,為增進感情,雙方互贈財物實屬人之常情。而當戀愛關系終止時,雙方往往會因為關系的結束而要求一方返還另一方在戀愛期間為對方花費的部分或全部支出,甚至“對簿公堂”。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因主要調整的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對戀愛關系的調整並無規定。那麼,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呢?司法實踐中,一個考量的重要因素是,該贈與行為是否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如果贈與行為已經明顯超出情侶之間的日常交往范疇,如極大超出當事人自身的消費水平、不符合當事人的消費習慣、不符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非單純的無償贈與財物行為,而要求返還。
  簡言之,由於戀愛關系中的贈與具有增進情感的目的,一方在戀愛期間自願給付給另一方的財物未超過情侶之間的日常交往范疇,可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王勇杰律師表示,戀愛中,應該學會保護自己,不僅是情感上的,也包括經濟上的。在轉賬時,應明確款項的性質。如果是借款,即使不好意思讓戀人出具書面借條,也最好留下微信聊天記錄備查﹔戀愛期間,超出正常禮物價值的大額轉賬,不妨在轉賬備注中說明用途,如“生日禮物”或“節日贈與”。
  在戀愛過程中,應該以自己的收入水平衡量金錢付出的額度。大額金錢贈與往往伴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一旦感情出現問題,追回難度較大。
  無論是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還是其他相關証據,都應妥善保存。在糾紛發生時,這些証據可能是維權的關鍵。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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