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邀幫忙摔傷 責任誰來承擔?
應邀幫忙摔傷 責任誰來承擔?

原本是街坊鄰居間善意的互幫互助,卻因意外跌傷導致雙方對簿公堂。那麼,這場意外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基本案情】
王剛(化名)是村裡的電工,2022年12月11日下午,劉玲(化名)邀請王剛幫其安裝空氣能上的零件,出於同村鄰裡間的情誼,王剛應邀前往幫忙。劉玲家的空氣能在房頂,王剛安裝好零件后下到地面調表,又第二次爬到房頂檢查空氣能是否正常運轉,在檢查完畢下房頂時,剛踩上梯子,梯子就滑落在地,王剛也因此摔傷。劉玲立即將王剛送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王剛為腰椎L1骨折。之后,劉玲家支付了3000元醫療費。因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王剛將劉玲及其丈夫訴至祁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0萬余元。立案后,祁縣法院委托山西華醫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經鑒定,王剛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爭議焦點】
庭審中,被告劉玲夫妻的辯護人辯稱,原告王剛所述其是出於村民情義才答應幫忙維修空氣能損壞零件不是事實,雙方屬於雇佣關系。原告的行為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自身受傷。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並且接受過系統的學習,持有電工証,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應當有安全注意義務,對維修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應有一定程度的認知。第一次上房頂到下來是3個人一起的,足以看出被告家中的梯子擺放是沒有問題的,原告也已經提示了被告要注意安全,后原告沒有打招呼上到房頂,才導致自己從梯子上滑落。原告摔落后,被告積極送其去醫院,並且墊付了醫療費,也就賠償問題與原告進行過積極的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雇用原告維修空氣能,原告有維修的資質,並且被告也盡到了提示的義務,但原告卻因自身的操作失誤導致受傷,其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對於被告方所述的雙方為雇佣關系,原告提供了與被告的通話記錄,証明是被告主動要求其幫忙維修空氣能,且至今沒有提及要支付報酬。故原告認為其是義務幫工,雙方之間的雇佣關系不成立。
【裁判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維修電器的經驗,所以其沒有對自己的安全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被告沒有盡到關注提示的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由於事發時沒有監控視頻,所以無法確定原告是自己摔傷,還是梯子滑落導致其摔傷,因此,法院判定雙方是義務幫工關系,雙方各承擔一半賠償責任。
庭審結束后,基於雙方均同意調解,承辦法官多次約見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但因雙方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辦法官不厭其煩地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均做出了讓步,自願達成調解並簽訂了調解協議,被告履行了部分賠償款項。
【法官說法】
義務幫工是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者生活的需要,幫工人不計報酬為被幫工人提供服務,這種現象主要發生於親戚朋友、街坊鄰居、同事等熟人之間。個人勞務關系主要發生於自然人之間,是提供勞務一方根據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或者安排,為其提供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服務,而接受勞務的一方支付報酬。據此,法院判定原、被告雙方為義務幫工關系。
對於雙方各自承擔責任的大小,如果事發時有監控視頻或其他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摔傷的,那麼原告的過錯責任就大一些。反之,如果原告是因為梯子滑落而摔傷的,則被告的過錯責任就大一些,其承擔的賠償責任就多一些。
本報記者劉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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