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貨不對板 應當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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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上鏈接”,熟悉的聲音在耳邊響起。李阿姨是個翡翠迷,經常在直播間買翡翠。一天,李阿姨花費3000元在某網店直播間中購買翡翠(A貨)手鐲,手鐲也附有對應的《珠寶玉石鑒定証書》,鑒定結論均為翡翠(A貨)。但李阿姨收到貨后,發現手鐲做工粗糙,認為手鐲不像是正品,通過珠寶中心鑒定,鑒定結論是手鐲為翡翠“處理”手鐲。隨后,李阿姨要求網店退貨,但網店以超過7天無理由退貨期為由拒絕退貨。李阿姨應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律師繆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採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從而讓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本案中,網店在銷售商品時宣傳其售賣的為“翡翠(A貨)手鐲”,但實際交付的卻為“翡翠(處理)手鐲”,並提供了偽造的《珠寶玉石鑒定証書》,屬於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構成欺詐以及根本違約。李阿姨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網店“退一賠三”,若網店拒絕退賠,還可以去電商平台、消費者協會投訴解決,直至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需要提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使超過七日“后悔期”,網店的欺詐行為也符合買賣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李阿姨仍然可以要求退貨和賠償。

如今,網購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應擦亮雙眼,謹慎甄別和挑選。同時,也要注意留存証據,如商家對售賣商品的描述、與客服的聊天記錄等,以便日后維權。另外,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誠信經營,保証商品或服務質量,不作虛假宣傳,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報記者王雪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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