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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証明催款函送達債務人 銀行承擔敗訴風險

時間: 2020年01月03日08:45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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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簡介:
  任鵬輝,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民間借貸,房屋買賣、租賃等民商事合同,勞動、工傷等經濟合同及人身損害賠償,知識產權侵權類糾紛。
  因為未能証明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已送達,銀行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司法實踐中,一旦訴訟時效已過,原告便會承擔敗訴的結果。訴訟時效,應該注意些什麼?2019年12月30日,山西晚報記者採訪了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任鵬輝。
  貸款75萬未按期償還
  2003年10月,張某向某銀行借款75萬元,用於購買房屋。雙方簽訂的《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年。張某以其名下的一處房產,作為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合同簽訂當日,某銀行向張某發放借款。之后,張某向某銀行償還了部分本息后,就再未償還剩余本息。
  某銀行分別於2006年9月、2007年12月、2008年5月、2011年3月向張某發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2013年1月,某銀行再次通過郵政快遞的方式,向張某郵寄發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2013年11月,某銀行在當地報刊上向張某發出債權催收公告。2015年11月,某銀行再次在當地報刊上向張某發出債權催收公告。
  2016年11月,某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張某向銀行償還借款本息共計80萬元,某銀行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銀行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一審法院駁回了某銀行的訴訟請求。某銀行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銀行不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裁定,駁回某銀行的再審申請。
  案件的爭議焦點有兩點。第一,某銀行於2013年1月向張某的郵寄行為是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第二,抵押擔保物權的時效是否已過。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張某認可收到2011年3月之前的所有催收通知。但張某稱,2012年病重后,他一直在外地就醫治療,沒有收到某銀行於2013年1月向其郵寄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張某認為,案件中的借款關系所依據的《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某銀行所提供的郵寄憑証雖能夠証明已向張某郵寄過催收文書,且主張基於對郵政企業服務的合理信賴,推定該郵件已向張某送達。但張某亦舉証証實該期間,因外出看病一直未在原住所地居住。張某所提供的証據,足以推翻某銀行推定郵件已送達的事實。法院向郵政投遞局核實郵件的投遞及簽收情況。投遞局表示郵件的查詢時間是1年,檔案的保管期限是2年,該郵件的兩個時間都已過無法查詢。
  依誰主張誰舉証的規則,某銀行應對此承擔進一步的舉証責任,但某銀行沒有提供証據証明該郵件被張某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簽收。據此,法院認定某銀行未能提供証據証明2013年1月郵寄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到達債務人。這樣,便導致某銀行對張某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故此,因某銀行沒有及時向張某主張權利,導致訴訟時效已經經過,故對某銀行提出的對抵押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並保留証據
  關於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案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為二年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張某最后一次收到某銀行送達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的時間為2011年3月。因此,某銀行應在2013年3月之前向張某主張債權。超過該期限張某便可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關於訴訟時效中斷。《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那麼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認定為權利人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債權人向債務人採取郵寄的間接方式送交主張權利文書,應當以意思表達到達債務人為准。案件中,某銀行提出向張某郵寄送達了債務催收文書,但未能証明該郵件已送達到張某。且張某有相反証據推翻某銀行所提供的証據。因此,某銀行的該郵寄行為不能產生訴訟中斷的法律效力。某銀行對張某享有的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
  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任鵬輝表示,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應通過多種渠道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保存好相關証據。若是通過郵寄送達債務催收文書,除了留存郵寄憑証外,還要留存物流信息及郵寄回執等材料,以便証明該郵件成功送達給債務人。如此方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確保債權能夠受到法律保護。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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