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陸先生駕車與一電動車相撞,導致對方駕駛人受傷入院,經過交警鑒定,陸先生需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目前,陸先生已經為對方支付了醫療費,但是對方表示由於住院導致誤工,自己損失了單位設置的全勤獎金,所以要求陸先生賠償1500元獎金。就此,陸先生想咨詢律師,對方的要求有法律依據嗎?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如果受害人能証明獎金是在參加交通事故處理期間因誤工減少的,那麼交通肇事者就應當予以賠償。
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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