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論婚前還是婚后,買房對於一對夫妻來說都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因為房子是一個家的必要硬件,那是愛的港灣,也是今后幸福的儲藏地。可一旦離婚,房子又會成為最讓人煩惱的問題,什麼情況屬婚前財產,什麼情況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房產該如何分割?今天,山西雙豐律師事務所的徐建勇律師就通過幾個案例為大家指點迷津。
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咋處置?
案例:楊先生與趙女士結婚5年。婚前,楊先生便以個人名義在銀行貸款買了房,並支付了首付款,婚后,這套房屋由楊先生和趙女士共同還貸。目前,貸款還沒還完,兩人的婚姻就已走到了盡頭。這套房產該如何分割?如果歸楊先生所有,他是否該對趙女士有所補償?
解答: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楊先生與趙女士可以就其房屋進行協商解決,房子歸誰、怎樣補償,不受上述法律條款的約束。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房子應歸楊先生所有,但楊先生應對趙女士進行合理的補償。
婚前房多次買賣換來婚后房,怎麼分?
案例:武先生於2005年與李女士登記結婚。婚前,他曾購買一套房屋,婚后他將婚前所購買的這套房屋進行多次買賣后,又購買了現在居住的房屋。近期,因感情不和,武先生和李女士打算離婚。李女士認為,他們現在的住房為婚后所買,因此應該算是婚后財產,她也有權分割。但武先生卻認為,這套住房是他婚前購買的房屋多次買賣后所買,是他的婚前財產。就此,兩人產生很大分歧。這套房產究竟該如何分割?
解答:本案例不是簡單的婚前房換來婚后房,武先生在婚后把婚前房賣掉后,所得房款就成了收益,此收益應認定為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武先生與李女士在2005年結婚,由此可判斷武先生的婚前房是在2005年之前購買,那時的房價比較低,房價漲勢迅猛主要是在2005年之后,武先生和李女士現所居房屋由武先生多次買賣房屋所得錢款購買,房屋多次買賣的收益也應認定為家庭收入,用家庭收入購買的房屋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其中有權利的變更、多次交易的增值,因此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用婚前房換婚后房。所以這套房子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繼承娘家的房產,丈夫有權分割嗎?
案例:付女士與林先生結婚多年,2012年,付女士的父母先后去世,遺產為一套房子。父母去世前曾留有遺囑,表示他們生前一直由付女士照料,所以他們去世后房子由付女士繼承。父母去世后,付女士遵照遺囑把這套房產過戶到了自己名下。如今,付女士與林先生打算離婚,林先生提出要分割付女士名下的這套房產。付女士想知道,林先生有權分割她娘家的遺產嗎?
解答:《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這一規定,付女士所繼承的娘家的遺產,林先生有權要求分割。
如果父母去世前指定將房產贈與自己的子女,則該房產不能當作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父母貸款為子女買房,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案例:李女士與高先生於2011年結婚,婚后,李女士的父母貸款為他們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証上是小夫妻兩人的名字。李女士的父母交了房子的首付24萬元,剩余的50萬元由小夫妻共同償還。前不久,兩人打算離婚,李女士想了解,這套房產是否會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資料顯示,李女士的父母貸款所購房屋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應該認定為是對夫妻兩人的贈與,而非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是夫妻共同財產。
本報記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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