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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共有3名被告人,崔、柴和馬。
馬是某化工公司的法人。去年10月,馬與崔達成口頭協議:由崔對某化工公司產生的廢液進行二次提煉,並負責處理公司排出的廢渣及其他廢品。崔拍著胸脯保証說,廢物就地處理,如果排出廠外由他負責。為了做出保証,崔還交付了某化工公司保証金5萬元。
按照約定,崔在化工公司旁邊開始對廢液進行二次提煉。二次提煉產生的廢渣,崔雇用柴,讓他把廢渣傾倒到化工公司的煤堆內燃燒處理。崔和柴約定,每傾倒一車,崔支付給柴200元。看似不錯的處理流程,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偏差。柴陸續將15噸左右的危險廢渣,傾倒到了襄汾縣某垃圾場。
這些危險廢渣,造成垃圾場周圍環境污染。經鑒定,環境污染損失達34萬元。案發后,馬向公安部門繳納20萬元,用於賠償損失。案件審理期間,馬、崔、柴家屬分別向法院繳納5萬元、3萬元、2萬元用於賠償損失。
柴將危險廢物傾倒到垃圾場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崔沒有處理廢物資質就進行廢物處理,並且沒有履行注意義務,致使他雇用的柴,將危險廢物傾倒至垃圾場。崔的行為,同樣構成污染環境罪。馬明知公司生產產生的危險廢物會污染環境,僅收取了部分保証金,就與沒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崔達成處理廢物協議。馬的行為,也屬於污染環境罪。
3人都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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