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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試用期員工是否應給予補償

時間: 2014年12月12日13:22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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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家公司招聘,蔡先生被聘負責運營崗位,公司規定了蔡先生三個月的試用期。但由於團隊開發進度緩慢,兩個月之后產品還沒上線。后來公司老板覺得支付工資較高卻不能帶來直接收益,便沒通過公司勞資部門就單方面口頭通知蔡先生解約。蔡先生想問:這種在試用期內的無條件解約,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發現五種法定情形時,才可依法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解除勞動合同。而蔡先生的情況並不屬於法定情形。
用人單位是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蔡先生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主張上述權利。

據普法網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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