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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拍后未繳余款需承擔哪些責任

時間: 2014年12月12日13:22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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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個月前,某法院對一套三居室房屋進行拍賣。劉先生參加了登記競拍,交付了保証金5萬元,並最終以87萬元的價格競得該房屋。拍賣成交后,劉先生未繳納余款。法院其后組織了重新拍賣,最終以79萬元成交。此后,法院在扣除了劉先生的5萬元拍賣保証金后,又強制從其賬戶中扣劃5.2萬元。請問,法院的做法對嗎?
答:根據拍賣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4條、第25條的規定,因為劉先生競拍成功又反悔,甚至在法院催繳后仍不繳納余款,該違約行為造成法院拍賣、抵債目的難以實現,決定了劉先生必須承擔重新拍賣價低於原拍賣價的8萬元差價及2.2萬元拍賣費用,且法院有權對劉先生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據正義網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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