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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保管他人財物造成損失是否擔責

時間: 2014年12月09日17:32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農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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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劉某的一位朋友出差時將兩條名貴的狗放在他家寄養。前幾天劉某外出遛狗,由於一時疏忽沒有照看好,其中的一條狗被行駛的小轎車撞死了。劉某想知道他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賠償朋友的損失嗎?
    答:劉某的行為是無償幫助行為。無償幫助行為是約定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不給予對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雙方不形成對應報償關系。
    根據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之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劉某幫朋友照看寵物狗是一種無償幫助行為,但由於劉某外出遛狗時一時疏忽,沒有照看好,其中一條狗被小轎車撞死,劉某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鑒於劉某的行為屬於無償性和善意性,根據公平原則可以適當地減輕其賠償責任。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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