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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婚禮未登記 起訴離婚被駁回

時間: 2014年12月08日15:28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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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的許多地方,男女青年按照風俗民情舉辦婚禮后,同居生活的現象普遍存在,但這種同居生活,由於沒有依法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始終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吳某與衛某就是一個例子。近日,稷山縣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吳某與被告衛某,於2006年8月7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並於2007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兒小蕊。今年8月6日,原告吳某將被告衛某起訴至稷山縣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所生女兒小蕊隨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32400元。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結婚証的復印件,而被告對此証據予以否認,認為他們並沒有補辦過結婚登記手續。而稷山縣民政局也出具了証明,証明原告提供的結婚証復印件編號不存在,亦沒登記檔案。經過法庭調查,並經當庭質証、認証,結合當事人相互陳述,稷山縣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吳某對衛某的起訴。

法官提示


在此類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應如何解決呢?法官表示,原告可以就子女撫養費承擔問題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系,還是同居關系,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吳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衛某支付女兒撫育費的訴訟請求,撫育費數額應當按照女兒的實際需求、衛某的經濟承受能力、當地兒童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通訊員 靳彥丁 艷珍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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