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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沖突觸刑法 法官挽救返校園

時間: 2014年12月08日15:28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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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縣法院化解一起故意傷害案
隻因酒后與人發生口角,遂糾集同伙將對方打傷。近日,黎城縣法院對一起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案進行了判決。7名未成年人分別有2名被判處緩刑,5名免於刑事處罰。7名被告人共賠償附帶民事2名原告人275000元。經歷這次教訓后,在法官地不懈努力下,7名未成年人又回到校園。
事情還得從去年7月5日那晚說起,在黎城縣橋南路一家電子城樓下,劉某酒后因瑣碎小事與楊某發生口角,二人互不相讓,進而發生肢體沖突。與劉某同行的康某見狀后遂上前伙同劉某一起與楊某、董某、石某、牛某甲四人發生打斗。之后,劉、康二人感覺吃了虧,劉某遂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威脅楊某等不許離開,康某則打電話叫人到現場幫忙。后王某甲、岳某、馬某、王某乙、牛某乙相繼到達現場,劉某、康某等人依仗著人多,依次對董某、石某、楊某三人進行毆打,造成楊某閉合性顱腦損傷、頭皮多發性挫傷,董某左顴骨骨折的嚴重后果。經鑒定,楊某屬重傷,董某屬輕傷。訴訟期間,被害人楊某和董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后召集其他被告人共同對被害人楊某、董某進行毆打。經鑒定楊某的損傷屬重傷,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處以刑罰。所有被告人在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應當減輕處罰。根據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被告人劉某、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人在庭審中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由於二人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條件,可宣告緩刑。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在庭審中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應免於刑事處罰。
最終,法官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等,促使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除去被害人楊某在住院期間各被告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外,被告人劉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楊某75000元,康某一次性賠償72000元,岳某一次性賠償40000元,王某甲一次性賠償22000元,馬某一次性賠償17000元,王某乙一次性賠償22000元,牛某乙一次性賠償22000元,共計270000元﹔除去被害人董某住院期間被告人劉某支付的醫療費用外,被告人劉某需一次性賠償500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

判后寄語
“未成年人犯罪令人痛惜。一方面,未成年人處於尚未成年的階段,自我控制能力比較差﹔另一方面,我們的社會包括學校對學生的法制教育相對薄弱或者處於缺失狀態,等出了事后才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但卻已經無法挽回。”一審承辦法官楊旭東如是說。另據楊旭東法官介紹,鑒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我國的刑事司法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往往就低不就高,但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就是犯罪。本案中,考慮到七名未成年人均系在校生,且對被害人作出了相應的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為了他們能更好地成長,故對他們作出了緩刑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決定。
楊旭東法官提醒,對於未成年人,特別是在校生,我們必須把他們作為法制教育的重點對象。青少年作為祖國的未來,他們擁有什麼樣的法治觀念,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們國家公民具有什麼樣的法治觀念,當然普法教育的形式也應更加豐富多彩,避免普法教育單純成為一種法律知識的灌輸,以致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教育效果。

通訊員 趙麗平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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