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便是偷父母或親戚的錢,也構成盜竊罪。
上訴人是男子李,被指控犯盜竊罪。
事情要從去年7月31日說起。當天,李與姐夫張駕車到沁源縣做生意。趁著姐夫與客戶看石料的空當,李將其包裡的16600元現金偷偷拿走。之后,李把錢藏在了轎車后備廂的備胎下面。張回到車上后,發現錢不見了。李則假裝不知道錢的去處,還幫忙一起找。最終,張選擇了報警。
警察很快來了,看上去還十分嚴肅。李被這個陣勢完全嚇蒙了,偷偷向姐夫坦白錢是自己拿了,並把錢還給了張。李原本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可是,事情遠遠沒有結束。案發當天,李就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半個月后,李被取保候審。之后,又被執行逮捕。
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李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有兩個:第一,自己偷了姐夫的錢后,認識到了事態的嚴重性,主動交代了實情並如數退還了現金。對此,姐夫也表示諒解。第二,自己認罪態度好,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法庭上,張懇請公安機關不追究李的責任,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考慮到李取得了張的諒解,並在二審期間積極繳納罰金,法院判處李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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