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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時發生意外酒店食客共擔責

時間: 2014年12月08日01:42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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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不可控,隱患能預防。
    女子李,57歲,平定縣人。去年10月10日中午,李到縣城某酒店吃飯。酒店三層中間,有一條景觀水渠,水渠上有一座小木橋。李就餐完畢,需要經過小木橋才能離開酒店。正當李走到小木橋上時,酒店突然停電。因應急燈照明效果較差,李掉入橋下的水渠裡摔傷。
    事故發生后,李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頭部外傷、鼻外傷等。住院20天后,李出了院。醫生囑咐她,要定期到耳鼻喉科、口腔科治療,病情有變化隨時復查。這次住院,共產生醫藥費5200多元。其中,有1500元是酒店墊付的。后經鑒定,李的損傷為十級傷殘。
    因為賠償問題,李與酒店打起了官司。一審法院認為,酒店未在景觀水渠小木橋附近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指示標志,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餐后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對李的受傷,法院認為酒店應承擔50%的責任,李應承擔50%的責任。除了酒店已經墊付的1500元,一審法院判決,酒店賠償李各項損失1.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都提起上訴。李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酒店則認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李受傷是其自身原因。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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