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我國首個國家憲法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憲法賦予公民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什麼樣的義務?現實生活中,這些問題很多市民可能並不清楚。12月4日,本著普及憲法知識的目的,本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A 常被侵害的權利:公民隱私權
今年12月2日下午,家住太原市旱西門街的崔女士接到“警方”電話,稱有人拿著她的身份証和銀行卡冒領存款。電話中,南方口音的“警察”不僅說出了崔女士的姓名,還准確無誤地念出了崔女士的身份証號碼。
與崔女士一樣,很多市民都遇到過類似的煩心事。比如,剛剛在開發商手中買了一套新房,之后的幾天裡,各種裝修、搬家公司的推銷短信就源源不斷﹔剛在網上報名參加某個單位招聘考試后,各種教育培訓、辦証刻章的來電就應接不暇。在採訪中,幾乎所有的受訪對象在談到“個人信息”的隱私問題時都表示,在互聯網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隱私權已成為公民最容易被侵犯的權利。個人信息被不正當獲取、使用,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但我們該怎樣維權呢?到法院打官司,訴訟請求是什麼?因為損失很難量化,公民的維權結果自然可想而知。“全體公民,尤其是公職人員都應該樹立權利至上、權利無大小的意識,增強維權意識、加大打擊力度,不要讓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滋生蔓延。”我省相關法律人士介紹,雖然《憲法》沒有對如何保護公民隱私權作出明確規定,但其中提到的人權保障和對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保障,都能體現出對隱私權的保護。在201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首次對隱私權作出了明確界定,同時在《刑法》中也對倒賣個人信息這樣的侵權行為作出了約束。即便是這樣,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還存在立案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
B 應該知道的權利:公民平等權
2011年,在浩浩蕩蕩的就業大軍中,大學生李海瑞算是幸運兒,他過關斬將,順利考入了事業單位。但在見習期間,一紙體檢報告卻將他的飯碗擱淺。因為身患乙肝,在通過人事仲裁、網上求助、法院訴訟后,李海瑞成為“山西挑戰乙肝歧視第一人”。盡管李海瑞最終獲得勝訴,但其依舊沒有獲得一份自己滿意的工作。在現實生活中,針對長相、身高,甚至星座、血型,各種來自招聘單位的“奇葩”就業歧視規定,更是層出不窮。
採訪中,多名法學專家表示,就業歧視在本質上侵犯了公民就業的平等權。在我國,關於公民平等權的內容散見於憲法的各個條款中。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不是特定的行業,用人單位不得對求職者的年齡、身高、血型、屬相、身體健康狀況以及戶籍等因素進行限制。與此相對應,如果限制的是經過后天學習、訓練而形成的社會屬性,比如閱歷、能力等。這種限制,則不能構成就業歧視,應該理解為“合理差別”。
對此,《就業促進法》有具體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C 常被忽視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
《憲法》中規定公民有哪些基本義務呢?採訪中,市民的回答多是維護祖國統一、服兵役、依法納稅等,卻很少有人會想到“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公共秩序”也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義務。在現實生活中,橫穿馬路、隨手亂扔垃圾、在公共場所吸煙……類似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為比比皆是。多數受訪者都表示,這些“小事”不會造成什麼嚴重的后果,所以對其就不會太在意。
那麼,不遵守公共秩序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呢?為等同伴強堵車門,造成列車晚點半小時﹔車輛不斷加塞超車,甚至將反向車道給堵上﹔看病明明能自己挂號,卻非要托關系插在別人前面……《人民日報》一項關於社會公德的調查顯示,52.4%的受訪者認為,“不遵守公共秩序”是最大的社會公德問題。調查還顯示,隻有不到一半的人從未闖過紅燈。
此外,隨著商務和因私出國游的人越來越多,部分人走出國門仍不守秩序,損害了中國“禮儀之邦”的形象。“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其實是彼此促進和相互制約的。”採訪中,哲學與社會學博士武勝果表示,公民享有權利越廣泛和越有保障,就越能提高他們學習、勞動、工作的熱情,也就越能促進他們更自覺、更好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而公民自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讓整個社會環境越來越好,從而能加快推進社會各方面的建設和發展。
本報記者 辛戈 郭衛艷
《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分成以下幾類:1、平等權﹔2、政治權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權﹔5、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6、社會經濟權﹔7、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8、婦女的權利,婚姻、家庭、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9、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等。
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表現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權。
人身自由可分為:1、人身自由權﹔2、住宅不受侵犯權﹔3、人格尊嚴權﹔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社會經濟權可分為:1、財產權﹔2、勞動權﹔3、勞動者休息權﹔4、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5、獲得物質幫助權﹔6、受教育權。
獲得救濟的權利可分為:1、申訴、控告﹔2、取得國家賠償權﹔3、取得國家補償權。
社會生活權利:1、宗教信仰自由權利﹔2、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3、婦女兒童權利等。
公民的平等權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是:1、維護祖國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機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6、勞動和受教育﹔7、計劃生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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