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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裡話法治

時間: 2014年12月04日11:47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市場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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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我國第14個法制宣傳日,也是我國首個國家憲法日,今年的主題是“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這彰顯出中央依法治國的態度、決心和行動,也標志著依法治國進入一個新的裡程。有人認為,“依法治國”一詞聽起來似乎離百姓生活太遠,但事實上,法治與經濟,與社會公平,與人民尊嚴、幸福感、安全感息息相關。
    法治,這個被媒體挂在嘴邊的熱詞,對普通百姓究竟有什麼現實意義?12月4日,一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日,記者走進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採訪了太原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劉音效和業務科室的工作人員常雪帆。
    2014年年初至今,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4000余件,接受法律援助咨詢1.5萬余條。在這些案件和咨詢中,反映最多的是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和農民工討薪案。可以說,這裡是一個最“接地氣兒”的法律平台。法律援助工作者用他們的付出給需要幫助的群眾撐起了一片天。今天,我們從這些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角度,來看看“法治”這個詞如何詮釋。

1 公民法治意識從無到有

    太原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劉音效告訴記者,與過去相比,老百姓的法治意識,由過去的基本沒有發展到了現在的基本了解的水平。之前,一些老百姓在尋求法律援助時,手頭沒有証據,只是攜帶一些相關的材料。如今,尋求法律援助的群眾會主動尋找到一些証據,如手機錄音、手機攝像等。這些細微的變化表明,法治觀念已經逐步深入到老百姓心中。發生這些變化,得益於普法宣傳中社會的知曉力在提高,有困難、有法律問題知道來尋求法律援助的求助者數量也在逐年上升。

2 法律援助中的尬尷

    不過,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工作中也常常遇到不少尷尬和困惑。一些案件屬於超訴訟期效、一些土地遺留糾紛難以解決……
    超訴訟時效:2014年9月份,太原的A先生來到了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A先生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在某企業上班時遭遇工傷。A先生當初打算同單位協商解決,但近30年過去了,事情最終沒有得到解決。今年9月份,A先生隻好來到太原法律援助中心,想走法律途徑進行解決,按照工傷賠償待遇給以賠償。
    可是按照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需在1年內提出,A先生的訴訟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土地遺留糾紛:今年年初,來自某市農村的B先生因宅基地的問題,求助於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B先生的宅基地是解放后其父輩所修建。多年來,B先生也沒有變更《宅基地使用權証》,所用的還是當時通過村集體申請的一張地契。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村集體宅基地不可以繼承,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可以繼承。現在B先生沒有更換《宅基地使用權証》,想在老宅地基上修建房屋。就此,村集體有權收回地基。對此,太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隻能是建議B先生,一是盡量不要拆房子,通過加固來維護自身繼承利益﹔二是通過變更宅基地使用人來維護自身利益。
    判決難執行:C市的D先生幾年前因為一場判決難以執行求助於太原法律援助中心。D先生是C市某企業的一名職工,雖然D先生已在企業工作多年,但是D先生所在的企業一直沒有給交勞動保險。之后雖然是給交上了,但是所交的勞動保險計算日期,從開戶日算起。為此,D先生一紙訴訟將所在企業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決D先生勝訴。但是勝訴后的D先生並不能因此補上單位延遲的勞動保險時間。
    原因何在呢?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政策,勞動保險計算時間隻能按照單位給企業職工開戶的日期算起。法院的判決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政策這裡發生了矛盾。

3 法律援助也有瓶頸

    《太原市法律援助條例》於2014年7月起正式執行。其中第三章第18條規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屬於咨詢事項的,可向本市所有法律援助機構或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屬於訴訟事項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屬於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向案件受理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不少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百姓,在咨詢時求助於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但是屬於訴訟事項的和進入訴訟程序的部分求助,當援助工作人員表示按規定不能受理時,群眾會誤解是太原法律援助中心人員在推諉。而作為法律援助工作者,他們自身也面臨一些困惑:法律援助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配合。但是目前一些部門對法律援助工作者配合不到位,以至於法律援助遇到了諸多難點。

本報記者 閻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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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裡之間鬧矛盾拒絕調解被拘留

    鄰居吵架本來是小事,但是,由於法治意識淡薄,民警多次勸說,依舊拒不認錯,也不接受調解,汾陽的原某最后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案例】2014年10月,原某在外出倒垃圾過程中,看見院門馬路對面自己栽的花椒樹周圍被人倒入糞便。原某與鄰家朱某一直不睦,於是猜想是朱某將糞便倒在這裡。原某便拿上斧頭將朱某院子裡一棵樹齡十余年的棗樹砍倒。經汾陽市相關部門對棗樹進行價格估價,鑒定價格為500元。
    【處理結果】派出所民警多次傳喚原某到所裡進行調解,但原某拒不執行。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違法嫌疑人原某拒絕在傳喚証、鑒定意見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等法律文書上簽字,民警對原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扣押時,原某也拒絕提供當時砍倒棗樹的斧頭。
    原某所涉及的案件情節惡劣且態度極不端正,11月10日,汾陽市公安局三泉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依法對原某進行行政拘留處罰。
    【記者旁白】一件小事引起一場風波。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僅僅隻有極端辦法,更應該相信法律,依法辦事,構建和諧的法治社會。不斷豐富法律知識,不斷鞏固法治理念,增強法律的崇尚和信任,遇事找法、辦事說法、解決問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靠法,讓法律真正成為自己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的依據,成為自己維護自身權利的有利武器。

見習記者 王夢佳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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