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綜述】
家住太原的老李夫婦今年都已年過古稀,膝下育有2個子女,女兒早已成家立業,目前居住在深圳,兒子小李則和兩位老人住在一起,還沒有結婚。小李從小就備受寵愛,被慣出了好吃懶做的壞毛病,而且還非常任性,做事從不為別人考慮。如今小李已38歲,還“宅”在家裡“啃”老。都說養兒防老,可老李夫婦卻有一肚子的苦水,不知該往哪兒倒。
大學畢業后,小李跟著親戚到新加坡工作了兩年,倒也掙了些錢,但回來后,他就沒再好好工作過,一份工作往往干不了多長時間就不干了,不是嫌累就是嫌臟,要不就是嫌棄工作沒前途,一年裡歇在家裡的時間比出去工作的時間都長。后來,小李發現炒股來錢快,就迷上了炒股,索性“宅”在家裡,不出去找工作了。可是股市並不像他想象得那麼好賺錢,這些年,他不光把自己掙的錢全賠了進去,連兩位老人的養老金也搭上不少。因為自己沒什麼收入,到后來,小李更是把老李夫婦的養老金卡歸為己有,家裡買什麼東西得他說了算。為此,老李曾讓老伴和兒子商量,兩人的養老金分別用於消費和儲蓄,但老伴怕兒子生氣,沒說。
而在生活中,小李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而是理所當然地享受著父母的照顧。父母年紀大了,他又沒什麼正經事可做,但他從來沒動手做過家務,洗衣服、做飯這些事都還是老人在做。母親從小就疼愛兒子,如今也依然遷就他,每頓飯做好后都要端給他,盡管如此,小李卻常常會在不順心的時候說些難聽話,著了急還會動手推搡母親。
兒子沒有工作,要靠父母養活,老李夫婦沒什麼意見,可對於兒子不知感恩的行為,他們還是心存怨氣的,但小時候慣出來的毛病太難改了,隻能后悔當初教育不當。更多的時候,他們覺得委屈、無奈,有理無處訴,把兒子趕出家門的想法時不時地冒出來,可又不能真那麼做。他們該怎麼辦?他們可以不管兒子嗎?
【律師評析】
山西雙豐律師事務所徐建勇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的小李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屬於《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的需要父母撫養的情況。小李作為一個“啃老族”,主觀上不願意工作,讓父母養活,於法無據。
根據案例所述,小李是一名具有勞動能力且身體健全的成年人,鑒於其父母年事已高,上述案例可參照以下方式處理:1.小李作為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應對父母盡贍養義務,此義務不僅是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作為子女應積極履行﹔2.小李是一名成年人,且有勞動能力,他的父母可以拒絕向其提供錢物等生活資料﹔3.關於能否讓其搬離,如果所居住的房屋在產權方面,沒有小李的份額,其父母有權利讓其搬離。
另外,建議老李夫婦請社區工作人員進行干預、調解,幫助小李轉變思想,走出家門,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並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自食其力。對於小李手中老李夫婦的養老金卡,如果難以要回,老李夫婦可以嘗試通過銀行解決。
本報記者 王萍
相關案例——
“啃老”不“養老” 已贈房產被收回
兒子受贈父母房產,“啃老”卻不“養老”,老人怒而告上法庭。日前,浙江臨海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贈予合同糾紛,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馮老漢夫婦對於其子馮某某的房屋贈予。
今年70多歲的馮老漢是臨海農民,育有一子馮某某。馮老漢及老伴掏空積蓄在臨海市區買下一套商品房,並於2007年11月將房子贈給兒子馮某某,同時簽訂合同附帶條件:由馮某某承擔對老兩口的贍養義務。
兩位老人原以為這樣晚年就有了保障。不料兒子在分得房屋后,卻對父母不聞不問。他們幾次三番要求兒子馮某某承擔起贍養義務,但兒子對此置若罔聞。
馮老漢夫婦心灰意冷之下,上法院兩度狀告不孝子。
2013年10月,馮老漢夫婦以贍養糾紛為由,第一次上法院起訴兒子馮某某,要求兒子承擔起贍養義務。臨海市人民法院判決馮某某負擔馮老漢夫婦的日常開銷及醫療費用。但馮某某卻拒不履行法院判決。
2014年9月,馮老漢夫婦再次將兒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8年前其對於馮某某的房屋贈予。臨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馮某某在分得房屋后拒不履行所應承擔的義務,故判決撤銷馮老漢夫婦對於其子的房屋贈予。
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馮某某作為馮老漢夫婦的獨子,本身對於馮老漢夫婦就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即便沒有該合同的存在,馮某某也應履行相應責任。如果馮某某拒不履行義務,符合情節惡劣的標准,甚至可能會以遺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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