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攜帶3萬元現金和行李箱,在前往火車站途中恰遇正在便衣執勤的民警乙和丙。乙和丙發現甲行色匆匆,認為形跡可疑,便上前要求檢查,甲不答應。在拉扯過程中,乙亮明了自己的身份,並拿出工作証在甲眼前晃了一下,然而甲依然拒絕接受盤查。乙和丙便強行把甲拉到該城區管理中心進行檢查。由於甲為了拒絕檢查而不斷掙扎,乙和丙兩人為了將其制服,便對其進行了毆打並用手銬將其雙手扣住。乙和丙兩人在甲的身上和行李箱內搜查出各種証件、小刀和衣服,並將小刀隨意放在了台面上,隨后便要檢查甲的下身。甲要求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會接受檢查,乙和丙兩人並不理睬其要求,強行解開甲的褲子進行檢查。甲誤認為他們兩人是假扮的警察,想將他藏在腹部的3萬元現金搶走,便趁乙和丙兩人不備之機,使勁拿起放在台面上的小刀,並狠狠刺向乙和丙兩人。通過法醫鑒定,乙為重傷程度,丙屬於輕微傷。
爭議觀點
(一)甲的行為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致人重傷罪?
(二)甲行為屬不屬於防衛過當?
法理分析
筆者認為甲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而引起的過失致人重傷罪。
(一)甲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甲對於事實存在認識錯誤,將便衣警察要求其進行檢查,假想為歹徒假裝警察對其實施搶劫而採取防衛,從而造成一名警察重傷。這種將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假想其存在,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抗的行為,刑法理論將其定義為“假想防衛”,是一種非法防衛行為。甲由於假想防衛造成民警重傷,主觀上並沒有傷害民警的犯罪故意。雖然甲先前的防衛行為是在“故意”支配下進行的,然而這種“故意”並不能等同於犯罪故意。假想防衛不包括故意的犯罪形式。由於行為人無法預料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危害社會的嚴重結果,反認為自己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對於社會是有益處的。所以,甲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甲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即是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導致了不應該出現的危害。防衛過當的初始行為必須是正當防衛,然而正當防衛的關鍵在於防衛行為針對的必須是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必須是真真實實存在的,並不是行為人憑借主觀推測或想象的。如果只是憑借自己推測和主觀想象的,這一行為便是假想防衛,而不是正當防衛。同時,假想防衛是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本案中甲將警察誤認為搶劫人員而實施了所謂的“正當防衛”,導致一名民警重傷、另一名輕傷,因此甲先前的防衛行為屬於假想防衛,不滿足正當防衛的各項規定,因此並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三)甲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過失致人重傷罪即是由於過失而造成他人重傷的行為。在檢查甲的過程中,雖然民警的行為欠缺妥當,証明自己身份的時候也只是在甲的眼前晃了一下,並且不理睬甲提出的到派出所或公安局進行檢查的要求,但是便衣警察已証明了自己的身份,出示了証件。在這一情況下,甲先前應該能夠預見到自己使用小刀傷害的對象是便衣民警,然而由於當時他精神正處於高度緊張的狀態,慌慌張張,並未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民警重傷的后果。甲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現象,客觀方面造成他人重傷,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同時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隻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隻承擔此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因此,甲的行為應該認定為過失重傷罪。
王亮亮 宋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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