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勞而獲去盜竊,結果讓自己身陷囹圄,后悔莫及。近日,祁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馮某盜竊一案,被告人馮某因犯盜竊罪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今年7月14日12時許,被告人馮某在某電熱公司,將其舍友韓某放在其床鋪上的一黑色錢包盜走,包內裝有現金400余元、銀行卡、身份証等物品。同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馮某在祁縣農村信用社自動取款機上將韓某銀行卡上的2800元取走,后將韓某的錢包、銀行卡、身份証等物品丟棄在信用社門口的垃圾箱內。案發后,被告人馮某將盜竊的3200元已退還韓某,韓某對被告人馮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達3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馮某系初次、偶然盜竊犯罪,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郝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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