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經同意使用公民肖像進行商業宣傳,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十多年前,年僅7歲的張因舍己救人導致大腦受傷。多年來,他堅持著自己特有的生活方式,被侯馬人親切地稱為“傻子雷鋒”。
2010年,侯馬某美術學校老師創作了張的肖像畫。當年暑假,這張畫被懸挂在教學樓走廊裡。考慮到張日常生活艱辛,該美術學校向張及其監護人支付了3000元。
今年6月,張的家人在侯馬市新田廣場散步時,無意中發現該美術學校散發印有張肖像的廣告,並且在網絡上展示制作肖像的視頻。張的家人認為,張雖身患殘疾但社會知曉度高,美術學校將張的肖像用於經營性宣傳,侵犯了張的肖像權,遂提起訴訟,要求美術學校立即停止侵害張的肖像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經法官調解,美術學校認識到了這一點。同時,法官積極做張家人的工作,讓其同意美術學校將張的肖像用於教學。這樣,一方面是想向學生宣揚助人為樂、身殘志堅的“傻子雷鋒”精神﹔另一方面,是想借助張人物造型的特有形象,讓學生加深對繪畫的感悟,欣賞美、觀察美、發現美、創造美。
最終,雙方都同意讓步,美術學校給付張5000元作為補償,張的家人當庭申請撤訴。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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