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訂立了正式合同,而非口頭協議,就不會有后來的一系列麻煩了。
男子董,外地人,在新絳打工。因為手藝好,董主要接一些為住戶裝修的活計。
2013年7月,董經人介紹為張的房子進行裝修。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董包工包料,裝修費用為2.2萬元。日子一天天過去,裝修工程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在裝修過程中,張先后支付董裝修費1.8萬元。
最后結算時,董出具裝修的預算表顯示,工程價款為31820元。至於為何超出當初約定的價款,董的理由是最初協商時工程價款不包括家具。而在裝修期間,董根據張的要求制作了兩個衣櫃、一個裝飾櫃和一個酒櫃。對於董的說法,張並不認可。張說,當初商定價款時,已經包括了預算項目表中的所有項目和家具。張同時還提出,董沒有按期完工,工程質量也存在很多問題,因此拒絕付款。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董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受理案件后,辦案法官詳細了解了案情。為公平起見,法院征求雙方意見后,委托運城市有關部門對裝修房屋的款項進行評估鑒定。鑒定人員通過現場勘查,對裝修工所用的材質、規格、數量進行了登記,並由雙方簽字確認。最后,工作人員結合市場調查取得的價格數據,選擇中等價格進行綜合認定后做出結論,房屋裝修款為27392元。
對此,張雖有異議,但沒有証據予以反駁。最終,法院認定董為張提供的裝飾裝修價款為27392元。扣除已付價款后,張還需支付裝修款9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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