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戶口在外地,我老婆是太原市的單位集體戶口,孩子的戶口可以上到老婆名下嗎?”網上這樣的問題比比皆是,可見這個問題曾經多麼讓人傷腦筋。可能很多人沒有接觸過,就會感覺辦起來應該會很嚴格,很難辦。實際上這些年政策在逐步放寬,想讓孩子落戶在父母戶口所在的集體戶上其實是很容易的。
規定:職工子女可上集體戶
有利消除城鄉戶口不平衡
2014年1月1日起,《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實行,其中有一項為“職工子女可上集體戶”,這項規定切實為流動人員解決了戶口的挂靠問題。
但還是有些人對這項新規不太了解。老家在運城的張女士,和老公大學畢業后一直在太原工作,戶口也都挂靠在人才市場,本來也沒覺得有什麼不妥。可是去年孩子出生了,給孩子上戶口的問題卻讓他們犯了難。現在孩子都一歲多了還沒有上戶口,因為不知道該往哪兒上。在他們看來,集體戶上應該是不接受小孩戶口的,所以就一直拖著沒去辦理。
近日,記者採訪了太原市人才大市場的副總經理李鋼,對這項規定做了詳細解讀。李鋼介紹說:“以前隻有父母雙方都是集體戶口,也就是說雙方的戶口都挂靠在人才市場或是用人單位的集體戶中,孩子的戶口才可以跟隨。如今,落戶政策已經有所放寬了,隻要父母一方是我們集體戶上的落戶人員,那麼他們的小孩就可以落在我們集體戶上。隻要戶口在我們集體戶上就行,即使父母沒有單位也可以。現在政策更加寬鬆了,二胎也可以落戶在父母的集體戶上,隻要是按照規定提供相關的手續,都可以落戶。而且沒有時間限制,直到你有其它的條件可以轉出,比如說購房。”
當然,這種集體戶口和一般的居民戶口是有區別的。“這種戶口可以算作是太原市的正式戶口,但是不能根據你的戶口所在地,就認為你是在這兒居住的。它和居民戶口的管理方式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比如說戶口頁,我們是統一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你可以辦理借出手續去用,但是用完了要歸還。而居民戶口就是戶口本,在自己手裡邊。另一個最大的不同,可能就是一些關系到在居住地享受的政策。集體戶口是不能享受相關政策的,比如說小孩上學劃片,就是要根據居住地來說的,不能根據戶口所在地來說。”李鋼解釋道。
新規實行以后,去人才市場辦理給小孩落戶集體戶的人每天都有所增加,李鋼表示,“這項規定的實施是響應國家放寬戶籍限制的號召,對於人員的流動,肯定是有好處的,不用再把戶口問題當作一個沉重的負擔來考慮了。沒有了負擔,人們更願意去流動就業、創業,為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還有一個很大的影響,就是消除以前存在的城鄉戶口不平衡吧。”
如何辦理?
所有的落戶手續在准備階段都是由個人來准備的,准備好以后,提供給集體戶所在的人才市場,由他們統一拿到派出所去辦理落戶手續。
按照太原市公安局的規定:新生嬰兒出生后一年內申請落戶,提交以下真實有效的材料,即可辦理。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為:出生醫學証明、父母戶口簿(戶籍証明)、結婚証。
新生嬰兒出生超過一年申報出生登記,父母親出具以下材料均可申請:《出生醫學証明》、父母戶口簿(戶籍証明)、結婚証。此外,還要由責任區民警寫出調查報告,所長簽字,戶籍內勤辦理。
法規原文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嬰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集體戶的 (不含學生集體戶),隨父隨母自願選擇登記落戶。這意味著,集體戶將擔負起為單位職工子女上戶口的職責。
規定:山西省企業工資制度,每年需協商
職工工資,不再是企業說了算
工資是每一個“上班族”最關心的問題,這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但有時候辛辛苦苦了一個月,拿到手的工資卻總是不盡如人意。在省城某私企上班的李芸說起她的工作,就是一個字“累”,每天高強度的工作,還要經常加班,可是每個月才能拿兩千多元,扣掉房租、水電費、生活費,基本上就所剩無幾了。“我們曾經也向單位反映過,要求漲工資,但最后還是不了了之了。”李芸說。
那麼究竟企業的工資誰來定?以前很可能是企業方單方面決定,現在卻不再是企業方單方面說了算,而是需要企業方和職工方平等地協商。
2014年9月20日,《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實際上,我省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已有十余年。過去的很多法律中也都規定了職工和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分配形式進行協商。但是一般都比較籠統,執行起來有很多缺陷。
“最近幾年,隨著咱們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工資的調整幅度很大也很快,國家在分配與改革上的步伐也在加快,黨中央國務院在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改善社會分配懸殊過大的格局方面都有許多規定。協商平台是一個溝通的平台,所有的問題都可以談,這是化解企業勞動爭議,勞動糾紛的一個很好的途徑。對於工會來說,促進勞動關系也好,促進收入分配改革也好,它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和途徑。所以很有必要把工資這個核心內容拿出來,專門成為一個地方性的專項立法。”省總工會法律和集體合同部部長張曉鎖介紹道。
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過程中,代表職工方與企業方進行協商談判的是企業的工會組織。對此,張曉鎖說:“現在一般的大企業都有工會,可能會有一些小企業沒有,實行的是行業工會或者區域工會,范圍更大更廣一些。每年,企業工會都要征求職工意見,向企業發出邀約解決問題,同樣,企業也可以向工會發出邀約。”據統計,截至去年年底,我省組建基層工會59145家,覆蓋企業100049家,建會率達99.6%。這些工會的建立都是為職工服務的。
當然,在協商過程中,也會出現談不攏的現象。如果一直協商不定,企業的工會組織可以請求上級工會組織給予幫助,或者在社會上聘請一些人,比如律師,學過企業管理或者財務會計的人。企業方也可以尋求幫助,找企業方的代表組織,比如企業家協會、企業聯合會、個體私營企業聯合會等。
但是真正談不攏的並不多,有些只是不好談。這時,工會就要採取手段解決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工會組織有指導、監督和檢查的作用,不過更多的法律責任則是限制企業方拒絕談判,或者是阻礙談判。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首先是警告,可以讓勞動行政部門監察大隊的執法人員來警告。此外,我們工會也有措施,可以進行三個層次的邀約。比如說基層工會的邀約被企業方拒絕,基層工會可以報告給上級工會,我們有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就可以去督促企業來談。如果企業還是不理會,那麼地方工會就要參與,找企業老板談。如果仍然拒絕,工會就要出建議書,建議勞動行政部門去處理。那個時候就是強制企業方進行談判了。”張曉鎖表示。
《條例》的立法通過形成了企業與職工雙方的正常對話、溝通機制,協調了勞動關系,從而確保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互利共贏。
本報見習記者 南麗江
法規原文
《條例》屬地方性法規,共八章四十四條,主要包括總則,協商代表,協商內容和協商程序,工資集體合同簽訂與生效,工資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爭議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適用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條例》理清了政府最低工資標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和集體協商確定的工資標准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規定:“工資集體合同中本企業或者本區域、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企業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工資標准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條例》規定,協商內容包括各種工資標准及津貼補貼標准,“試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也在協商范圍之內。企業方和職工方均可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並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可以接受職工方的委托,代其向企業方提出協商要約。
《條例》強調,“企業應當與職工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對於存在不配合、阻礙等行為的企業,縣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則“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條例》同時對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職期間的權益制訂了明確的保障條款,要求企業不得因故降低協商代表的工資及福利待遇,解除與協商代表訂立的勞動合同,否則需“依法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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