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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丈夫隱匿了20多萬元共同財產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時間: 2014年11月03日04:43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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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花和被告虎,原本是一對夫妻。兩人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名叫寶。
    2012年9月,兩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當時,寶已經19歲,正在上大學。兩人約定,離婚后寶由父親虎監護,母親花則每月支付撫養教育費1000元。這筆教育撫養費,需要一直支付到兒子獨立生活為止。兩人還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
    寶在父母離婚后,與父親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接著開始隨母親生活。目前,寶已經大學畢業。
    花此次提起訴訟,是因為發現前夫在協議離婚時,隱匿了部分共同財產。按照花的說法,前夫隱匿的財產包括存款、股票等,共計20多萬元,花要求法院判決前夫支付給自己家庭共同財產10萬元。
    對於花所說的5萬元存款,虎表示認可。但是,虎提出在辦理離婚時,他手中的股票現金價值沒有那麼高。他還說,他炒的股票中有5萬元是妹妹的。根據雙方提供的証據,法院核算了兩人離婚當日虎所持股票的面值。減去為妹妹代炒的5萬元,法院認定虎隱匿的財產有存款5萬元和股票現金價值17萬余元。
    最終,法院判決,虎支付給花家庭財產10萬元。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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