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女士和丈夫於2004年結婚,婚后他們先后買了兩套房子。2013年,他們又花82萬元在迎澤區以7歲兒子小剛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學區房,並辦理了產權証登記。今年,劉女士發現丈夫有外遇,目前准備協議離婚,約定兩人名下的兩套房子一人一套,兒子由劉女士撫養,其丈夫每月支付1800元撫養費。在處理為兒子購買的房子時,他們產生了爭執。劉女士認為兒子由她撫養,房子應當歸她,但丈夫提出兒子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子實際上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一人一半。劉女士想知道,兒子名下這套住房屬於誰,他們離婚時應該怎麼處理?
山西雙豐律師事務所徐建勇律師表示,根據劉女士所說的情況分析,該房屋產權屬於劉女士的兒子小剛,劉女士和丈夫無權處置該套房屋。他解釋說,由於該套房產登記在小剛的名下,而小剛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該套房產應認定為小剛的財產。雖然購房時是小剛的父母出資,但由於購房人和產權人都是小剛,所以購房款應視為父母對小剛的贈與。在贈與實現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銷。如果因為父母離婚而把小剛名下的房產過戶到父母一方的名下,是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的。所以,法院不會將小剛名下的房產判歸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
根據這一案件的實際情況,由於小剛已滿8周歲,並且同意隨母親生活,法院會判決劉女士取得對小剛的撫養權。這樣,劉女士作為小剛的監護人實際上會取得房屋的居住權,並替小剛管理該房產。當然,劉女士除非為了小剛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被監護人小剛的房產。
以未成年人名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需慎重
5年前,武先生和妻子買了兩套商品房,當時想著以后房子是要留給孩子的,考慮到能免去日后過戶或者贈與的費用和麻煩,就在房產証上登記了孩子的名字。現在孩子16歲了,因為讀高中花錢較多,而武先生生意上也需要一些資金周轉,他就想賣掉其中的一套房子。對於這樣的情況,徐建勇表示,房屋登記在孩子名下,產權歸孩子所有,必須經過孩子的同意才能賣房。但武先生的兒子未滿18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對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處置。一般情況,隻有等孩子年滿18歲后,經孩子同意才能處置這套房子。不過法律對此也有特殊的規定,即為了孩子的利益轉讓該房屋,是被法律允許的,比如孩子出國留學或得了重病,急需大額資金。在這種情況下,監護人需要先去公証處做授權委托的公証,然后持公証后的授權委托書辦理相關手續。
徐建勇提醒,近年來,以未成年人名義辦理房屋產權的數量逐年上升,這樣雖可以省掉日后房屋轉移登記中的各項費用,但如果在產權人未成年期間處置房產,就會給產權人及其監護人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以未成年人名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需慎重。
特別提示——子女名下的房產不能視為家庭共同財產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房產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視為家庭共同財產。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該房產一般視為子女的個人財產。在司法實踐中,父母離婚時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會由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取得對房屋的居住權和管理權。如果另一方今后發現該方擅自處理房產等行為損害了被監護子女的利益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本報記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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