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在起訴前,村民自治組織首先應當召開村民大會進行表決。
引發糾紛的,是位於夏縣某村的一塊土地。原告是某村六組,負責人是組長王。案件的被告是土地承包者秦。
2007年1月,秦承租了某村六組1.2畝土地,承租期限為50年,租金為每年600元。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后,秦先付1800元作為押金,這筆押金將作為最后3年的租金。之后每年1月1日,秦交納該年度的租金。
合同簽訂后,秦剛開始還能按時支付租金。可是從2012年起,秦不再按約定交付租金了。六組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與秦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判令秦支付土地租金1800元﹔清理土地上的擱置物和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
對於2012年以后,沒有再交租賃費的事,秦是認可的。秦說,因為他與六組負責人王之間產生了一些糾紛。2011年7月前后,六組全體村民開會表決同意修建一個籃球場,由秦出資6000余元。秦說建成的籃球場被王佔為己有,他和王交涉並由此形成矛盾。秦說,2012年1月,他按時交了租賃費,卻被王退回。秦表示,他欠六組村民1800元屬實,他想交,但交給王他不放心。秦還說,起訴自己的事情,理應由全體村民表決通過,王起訴自己代表不了全體村民。
案件的事實部分,雙方沒有異議,秦確實欠了六組1800元租賃費。那麼,王到底有沒有權利代表村民起訴呢?法院認為,六組是群眾性自治組織,當認為該小組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該村民小組的名義提起訴訟,並由村民小組為主要負責人提起。王雖然是六組負責人,但沒有証據証實已依法履行了民主議定程序。最終,法院駁回了六組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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