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趙曉燕)李某某在一家糧油店購買了大米后,發現大米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故李某某將這家糧油店的經營者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退貨,並承擔10倍的賠償性懲罰。近日,經太原市迎澤區法院調解,張某同意賠償李某某1000元作為補償。
李某某在被告張某經營的糧油店購買了3袋五常牌稻花香有機大米,每袋200元。回家后,李某某發現所購買的大米包裝袋標注為“有機”字樣,但沒有營養成分配表標識,也沒有食品用塑料包裝生產許可証、未標注“食品用”字樣。為此,李某某認為食品標簽明顯違規,所買大米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於是,李某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張某承擔10倍賠償性懲罰。審理中,張某認可此事,但認為這是生產商家的行為。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張某自願賠償李某某1000元作為補償,李某某撤訴。
——法官點評 ——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息息相關。在提倡綠色食品、健康食品的今天,還是有些食品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要保証食品質量和安全,要靠產業的發展、完備的法律體系和信用體系來保障。一方面,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意識要增強,通過合法途徑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銷售者在進貨、銷售時,要嚴格進貨渠道,審查其相關的各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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