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幾十年的恩恩怨怨,養母與養子之間的關系一直時好時壞。
40多年前,令狐與前夫收養林為養子。之后,令狐和前夫在陵川縣某村修建了6間堂房,一間壓油小房。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后,雙方於1990年解除了收養關系。當時法院判決,6間堂房和一間壓油小房歸原告令狐和前夫所有。令狐和前夫則支付給林房價款500元。
10年前,令狐的前夫病逝。幾年后,令狐又找到了新的人生伴侶,並搬到長子縣居住。前些年,因城中村改造,令狐修建的6間堂房和一間壓油小房列入拆遷范圍。令狐因此分到了一處60平方米的單元樓。
為了老有所依,2009年,令狐與之前脫離關系的養子訂立了一份協議。在這份協議中,雙方約定,林每年支付給令狐生活費2400元,並照顧令狐的生活起居,直至給令狐養老送終。待令狐百年以后,60平方米的住宅歸林所有。
可事情遠沒有結束。協議簽訂后,林共支付給令狐生活費8400元。2013年開始,令狐身體一日不如一日,生活自理能力變差。於是,令狐以林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為由,拒絕接受林的生活費。去年年底,令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之前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對此,林辯稱,養母所說的不是事實,自己已經盡到了贍養義務。林不同意解除扶養協議,要求繼續履行。
考慮到遺贈扶養協議的特殊性,法院依法解除了雙方的協議。法院同時判決,令狐償還林所出的供養費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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