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官的鍥而不舍,案件最終得以解決。
2012年2月,晏來到太原市某公司打工。工作過程中,造成右腳踝骨骨折。關於工傷賠償,晏和某公司法人代表錢一直未能達成一致。之后,某公司也“停業”了。
晏被鑒定為工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晏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然而,仲裁部門每次組織雙方協商時,錢從不到場。在錢沒有在場的情況下,仲裁部門缺席裁定,某公司應賠付晏陪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近25萬元。裁定生效后,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義務。
今年年初,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調查的情況很不理想,該公司已名存實亡,所有廠房都是租來的。公司除法人代表錢外,還有兩名股東,但3人都是浙江人,都已離開太原。按照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鑒於公司的現狀,即便是強制執行,法院也無從下手。
調查顯示,某公司2010年成立,注冊資金50萬元。驗資報告顯示,3名股東當年向開戶行繳存了入股資金。但是,開戶銀行卻表示,某公司從未在該行開戶繳存股金。顯然,公司驗資報告中的銀行賬戶存單可能系偽造。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股東出現注冊資金不實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官依法追加錢、王、張3人為被執行人。在法院凍結了3人的銀行賬戶,錢主動來到法院,要求協商賠償。在法官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錢以個人財產賠償晏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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